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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几年过去了,郑州市政府的公开通报批评为什么至今被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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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3 06:13:1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司法局

处理时间

2023-2-13 17:05


             十几年过去了,郑州市政府的公开通报批评为什么至今被郑州市国土资源局棚架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明确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行政败诉的,追究其败诉过错责任:
  (一)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履行职责的;
  (四)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五)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滥用职权的;
  (七)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的;
  (八)消极应诉,不依法履行举证责任的;
  (九)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十)其他违法行为的。被人民法院判决无效并依法撤销。

郑州市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训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调离现工作岗位;
  (五)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六)免去领导职务;
  (七)行政处分;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附件:郑州市政府通报批评市国土资源局把绿地变住宅

              2009年09月15日 14:18 来源:郑州晚报 发表评论  .

                      市政府通报批评市国土资源局并启动行政问责

            原因:擅自改变规划用途,把“绿地”变“住宅”

  开发商将大块土地一块块分割转让,原有规划的绿地也遭到转让,市国土资源局在变更手续中,将小区绿地变更为住宅用地,严重侵犯业主合法权益,引发“民告官”行政案,致市政府在省、市两级法院判决中败诉。昨日,郑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并责令该局追究本案中执法人员责任。据悉,这也是我市首次追究职能部门的败诉责任。

  土地转手,新开发商要在公共绿地上盖房子

  燕凤小区位于沈北路与玉凤路口,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事祁庆元就住在这个小区内。他是这个小区的业主,也是这个“中原护绿第一案”的代理人。

  他告诉记者,以前在燕凤小区的8号楼和9号楼之间是一片公共绿地,在规划许可证上为中心花园、托幼、公厕、垃圾站和热交换站。然而从2004年发生了意外,土地被转卖了,新的开发商要在这块绿地上盖高层住宅。新的开发商的理由很强硬,他们有政府颁发的合法土地证,上面标注的土地用途是住宅。

  燕凤小区的272户业主十分不理解,联合起来成立了护绿队,除了派人每天轮流看守这块绿地,还向河南省及郑州市的多个职能部门反映。2007年,小区业主张明礼和李积贤代表272户业主把市政府告上法庭。

  回忆过去5年的岁月,祁庆元拿出了一摞小区绿地的照片,这里曾经被开发商毁坏。昨日记者来到现场看到,如今这里又变得郁郁葱葱,而这一切都是因为“护绿”所引发。

  开发商玩“擦边球”,取得土地证

  说起这个小区的绿地,还要从开发商河南兴豫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该小区说起。

  1993年,郑州市城市规划局为兴豫公司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把小区内8号楼和9号楼之间的一块地规划为中心花园、托幼、公厕、垃圾站和热交换站。1998年,燕凤小区建成,市政府为兴豫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面积为75765平方米。

  2003年,兴豫公司将该证注销,进行了土地分割,并取得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所载土地面积为17711.4平方米,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其中包含这块作为绿地的公共用地3787.3平方米。

  2003年6月28日,兴豫公司与河南省盛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将这块3787.3平方米的土地转让给盛和公司。依据两个公司的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市政府于2003年12月12日为盛和公司颁发了这块土地证,土地用途为住宅。

  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其实开发商玩的是“擦边球”,因为对于一大块土地,土地证上只显示土地的性质为住宅,并不会确切标注哪一小块是公共用地。

  在土地部门的审核下,原本是一块公共绿地就这样成了住宅用地,作为燕凤小区的业主自然难以接受,因为这块地作为小区绿地和配套用地,已经作为房地产项目开发成本计入房价,该绿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市国土资源局擅自改变原规划用途

  “小区绿地及配套用地,应属于小区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是不允许单独进行分割转让的,那样将严重影响已经建成小区的使用功能。”祁庆元告诉记者。

  为此,小区业主在法庭上指出,市政府不应该在盛和公司无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为新开发商办理并颁发土地使用许可证,其程序违法,实体侵权。

  2007年6月和2009年2月,郑州市中院和省高院一审、二审分别判决郑州市政府败诉,撤销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土地证。

  法院认为,争议的土地系盛和公司从兴豫公司受让而来,根据双方转让合同的约定,盛和公司也应承受该土地上的权利和义务,而根据规划许可证记载,这里属于小区的绿地和配套设施。市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变更登记中,未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擅自改变原规划用途,致使市政府违法颁发第0597号土地证,违反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据悉,《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市政府启动行政问责,追究市国土资源局责任

  昨日,郑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并启动行政问责,责令该局追究本案中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责任,并将相关处理结果上报市政府。

  同时,市政府强调,市国土资源局要从败诉案件中查找原因,进行部门政风和行政执法整顿,加强业务培训,强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行政执法质量。

  市政府法制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郑州市每年行政诉讼案件平均在1000件左右,“民告官”行政诉讼胜诉率为30%至35%,主要涉及土地、劳动、工商以及拆迁等执法活动,而这几年市政府平均每年有100余次成为法庭被告或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被判败诉的情况时有发生。其中不少是因为受了政府各部门违法行政行为的“拖累”。

  为了减少市政府替职能部门“背黑锅”的情形,郑州市政府今年连续出台了多项制度,比如要求职能部门在以市政府名义执法时,事先要经法制部门审核;如果行政机关在“民告官”案件中败诉,要依法处理致使败诉的相关责任人。

  对于政府追究职能部门败诉责任,业主连说“应该”

  对于市政府首次追究职能部门败诉责任,祁庆元连说了三个“应该”。

  祁庆元说,这次事件说明有关部门存在有法不依的突出问题。“政府追究职能部门败诉责任,体现了政府有错就纠的作风,也给予那些有法不依的职能部门一个教训。”祁庆元说。

  “市民认为执法机关某些处罚不当,可以直接告到法院,如果执法机关输了,不但要纠正执法,还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市政府法制局负责人表态。(晚报记者 孙娟 实习生 邢梦琪/文 晚报记者 白韬/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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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发表于 2023-2-8 11:22:53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原为诉讼处以政府文件出台,2016年经政府常务会审议修正为市政府文件《郑州市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承担责任追究有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的监察建议,法制机构认为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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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萧光  在2023-2-21 04:34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该败诉案件证据确凿,触犯了“郑州市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条款,贵局对此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了吗?.这不是在为自己开脱应尽的职权和责任吗?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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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发表于 2023-2-22 19:38:51 |只看该作者

        由于官商勾结导致的国土局执法人员违法行政,不仅导致郑州市政府名誉受到损害背了黑锅,还导致受害的燕凤小区业主付出了绿地被毁,直接经济损失近30万元和一条人命的代价,想一想,业主会对此忍气吞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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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发表于 2023-2-21 06:05:13 |只看该作者
郑州司法 发表于 2023-2-8 11:2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您好!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原为诉讼处以政府文件出台,2016年经政府常务会审议修正为市政府文 ...

   
        对于这么明显的官商勾结,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造成小区人命死亡和巨额财产损失,社会影响力极坏的政府行政败诉案件,贵局理应该按照郑州市政府行政案件败诉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向郑州市国土资源局,郑州市纪委,·监察局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而不应该失职渎职,放弃自己的职责,用“可以提出建议”的官话来忽悠举报人,因为正是举报人知道贵局有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的权限,才向贵局举报发帖的。

    希望贵局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而不是弃权不用,辜负举报人的辛苦努力,需要说明的是,举报人下定了决心,对此官商勾结,违法违规的政府行政败诉案件,是决不会放手的,会向各级人大直至中央巡视组做出反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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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发表于 2023-2-21 05:38:29 |只看该作者
郑州司法 发表于 2023-2-8 11:2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您好!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原为诉讼处以政府文件出台,2016年经政府常务会审议修正为市政府文 ...

   司法局职能简单说,就是“一个统筹,四项职能”。具体说,就是统筹全面依法治市工作,承担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刑罚执行和公共法律服务职能任务,强化督导落实机制;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加强合法性审查;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对于行政败诉案件,贵局有权按照职责,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而不是“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而不提出建议,放任和保护责任人逃避监督,若否,就是失职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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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发表于 2023-2-21 04:42:47 |只看该作者
郑州司法 发表于 2023-2-8 11:2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您好!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原为诉讼处以政府文件出台,2016年经政府常务会审议修正为市政府文 ...

           贵局就这样稀里糊涂的了结案件,是尽职尽责还是在敷衍塞责?为什么对此案不敢按照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而是用“可以提出处理建议”的官话套话来敷衍塞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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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发表于 2023-2-21 04:31:37 |只看该作者
郑州司法 发表于 2023-2-8 11:2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您好!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原为诉讼处以政府文件出台,2016年经政府常务会审议修正为市政府文 ...

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该败诉案件证据确凿,触犯了“郑州市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条款,贵局对此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了吗?用“”可以提出建议“”的官话敷衍塞责。这不是在为自己开脱应尽的职权和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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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2023-2-6 09:51:16 |只看该作者

                                                 回看 “  中原护绿第一案,”

      该案件全国有许多新闻媒体都做了报道,在全国具有影响力。其官商勾结,一条龙作业的特点明显,郑州市政府国土局不仅违法违规,将燕凤小区属于业主使用权的绿地,一女两嫁,“转嫁”给了开发商盛和公司,而且利用手中的土地测量权,故意少测量了一亩土地,就连陪嫁的嫁妆都送了,这是多么严重的官商勾结,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啊!
     此官商勾结行为,导致燕凤小区绿地被毁坏,树木被砍伐,给小区造成近30万的经济损失,还造成阻挡开发商毁坏绿地的业主王美英,被开发商保安打伤头部,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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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发表于 2023-2-2 07:58:46 |只看该作者
   
                                    
                                    反腐败未有穷期

   其实,政府各级官员都知道,人民群众最痛恨贪官污吏。最痛恨腐败行为,那他们有些人为什么还要继续的前赴后继,继续的腐败呢?

   以本案为例,从2006年人民法院介入到2022年开发商的再次起诉,历经了16年的时间,这个官商联盟收手了吗?他们在一次又一次的不断的试探着法律底线,企图翻盘,继续的侵害人民利益-----------!

  对待官商勾结的利益结盟,我们不能心慈手软,必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惩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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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发表于 2023-2-2 05:38:20 |只看该作者
                 
         以下摘自河南日报的公开报道:
      
    眼看着原来承诺的花园要被新建的高楼取代,小区业主们向有关部门反映了问题。郑州市建委对本案认真调查后明确指出,“郑州市政府有关部门批文程序不合法,而且确实侵占了燕凤小区中心广场的绿地,与我们建设生态园林城市的宗旨极不相符”,并建议政府职能部门,“要敢于承担责任,撤销其发放的证件,切实维护燕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然而,效果并不理想,业主们遂于2007年1月将有关部门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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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发表于 2023-2-1 13:30:41 |只看该作者
   
        若是郑州市政府在2005年采纳了郑州市建委的调查报告,不给官商勾结者以可乘之机,责成郑州市国土局撤销其颁发的许可证,何来的今后发生的行政诉讼,何来的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何来的在全国,全社会丢人现眼呢?
          由此可见,郑州市政府养虎遗患,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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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发表于 2023-2-1 13:30:09 |只看该作者

          此燕凤小区绿地案件暴露出来的明显的官商勾结,放肆的侵害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方面的问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也是欺人太甚了,而且这个官商利益结盟至今不死心,还在继续做着翻盘的美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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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发表于 2023-1-31 18:23:38 |只看该作者

            中国有句老话,那就是官逼民反,如果郑州市政府当时采纳了郑州市建委的调查报告,如果郑州市政府不采取包庇的态度,而是责令郑州市国土局撤销其颁发给开发商的许可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燕凤小区业主还会把郑州市政府告上法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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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发表于 2023-1-28 10:10:37 |只看该作者
 
           问题二 是否存在“阴阳合同”?

  知情人告诉记者,2003年,两家开发商土地转让之时,豫华土地评估公司曾对该宗土地进行评估,估价为每亩50.75万元。市国土局收档的相关地块的转让协议书显示,该宗地转让价格为每亩50万元,与估价相近。而知情人却从郑州市契税征收中心的《契税完税证》上看到,该宗土地的转让价格为每亩29.66万元,且契税征收中心还提供了与计税价格相同的另外一份土地转让协议。

  同一时间,同一宗地,竟有两份价格相差悬殊的土地转让协议,市国土局的审核人员怎么会没有发现呢?

  对此,市国土局称,该局存档只有一份土地转让协议,没有其他部门的存档资料,不存在发现“阴阳合同”的问题。

  “这恰恰说明了国土局的违规之处。”知情人说,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办理规定》,第(一)项规定的土地转让条件是:“土地没有查封抵押、税费齐全、按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和条件进行了开发建设、依法符合转让条件”。国土局称存档只有一份双方转让协议,无其他部门存档资料,那如何证明税费齐全呢?这岂非是在自证自己在无税费资料的情况下违规转让土地吗?

  颇有讽刺意味的是,知情人看到的《契税完税证》复印件,恰恰是当初国土局为证明土地转让手续齐全而转交给业主的。“当时国土局只要稍微用心把关,将开发商交回的契税票据资料,与留存存档的第一份土地转让协议价格比对,立马就能发现其中明显的猫腻。”知情人说。

  问题三 两个测量标准?

  (2003)字第0597号土地证上注明,该宗开发商使用的土地南北宽49.303米,东西长76.748米,证载土地面积为3787.3平方米。而根据市规划局审定批准,核工业第五研究设计院绘制的该小区的建设用地规划图上的界址线测量,从小区内的路中线坐标值算起,竟与国土局的土地证标注的面积相差了近1亩。

  对此,国土局称,该宗土地只有东侧邻燕东路,南北西方向均不邻道路,不存在从路中线测量的问题。

  对于国土局的答复,曾经经手过类似的土地转让过程,有着多年工程建设监管和纪检监察经验的祁庆元很难认同。他告诉记者,规划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土局的土地证后都附有图纸。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得非常明确,先要有“规”,后才能有“地”。该宗土地,国土局测量的面积为3787.3平方米,与规划局的用地规划界址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严重不符合。规划局用地规划的界址线,位于该小区内道路的路中线,“国土局有权改变土地规划,对规划局用地规划的土地面积瘦身吗?”

  祁庆元还告诉记者,河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也曾以同样的形式取得了该小区的一块土地,当时国土局派出梁平等4位工程师对该土地进行了测量,其测量坐标数据,与经市规划局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图高度一致,该地块的分界线(界址线)位于该小区院内规划道路的路中线,标示得非常清楚。“同一个院子内的土地,怎么会有两个测量标准?国土局怎么会看不懂规划局用地规划图纸中的界址线,不知道哪儿是地块的分界线?”

  在祁庆元等业主的要求下,7月1日下午,国土局测绘院院长张景湘等4人来到燕凤小区进行现场测量。测绘人员根据土地证附图,用红漆标示出了原来的测点点位,结果发现,此点位坐标与规划局用地规划图纸的坐标值差距很大,不仅没到小区内道路的路中线,甚至连路边线都不到,西边的一个测点,距路边线尚有5米远,距小区内与之相邻的路中线更是达到了7.92米。

  张景湘院长承认,证载土地面积确实小于该绿地全部面积。他对此解释为,他们测量地块是按照开发商的要求,在开发商划定的四个点位之间进行测量。

  “那和街上的测绘队就没有差别了。”祁庆元等业主认为,国土局测量土地面积,不依照规划局标明的地块分界线,不算上小区内与该地块相邻道路的公摊面积,甚至连该绿地的净面积都达不到,实在让人费解。“在小区房屋已全部销售完毕的情况下,将业主共有使用权的绿地转让给新开发商,这就是‘一女二嫁’,非但如此,还少算了土地面积,连嫁妆都有了!”

  问题四 案件要重审?

  7月15日下午,记者来到了郑州市国土资源局,见到了该局办公室主任。

  记者向其询问,2009年9月14日郑州市政府对该局的通报追责是否得到落实,被注销的土地证为何会在该局网站上多存在了两年多。该主任表示自己不知道燕凤小区一案,不知道市政府曾对该局批评追责,不知道相关土地证在该局网站上的情况,并表示网站运行由信息中心负责,不归自己管。

  随后,记者联系上了了解此事的该局政策法规处的刘处长。刘处长告诉记者,今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将该案发回省高院重审,“现在正在审理中,不方便接受采访。”

  “牛处长没说实话。”祁庆元表示,自己非常了解该案件的有关情况,不存在最高法院对本案发回重审问题。据他了解,省高院对此并未立案,至今未进入法律再审程序。

  就此问题,记者向河南省高院求证,该院立案庭承办法官席东彦表示,祁庆元的说法是准确的,相关方面的申诉确实未进入立案再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不是发回省高院重审,而是退卷到了省高院。”

  2011年7月17日,记者来到了燕凤小区的中心绿地,这片一度成为“兵家必争之地”的小区之肺,在夏日的照耀下,郁郁葱葱,一派生机。在郑州这座全国绿化模范城市里,这片不起眼的绿地,将会迎来怎样的明天?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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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2023-1-28 10:10:19 |只看该作者


     实际面积竟与国土局的土地证标注的面积相差了近1亩,郑州市国土局为什么要白送开发商一亩土地?

           
            请看河南日报的报道

链接地址:
被撤销的土地证为何在网上多挂了两年?是否存在阴阳合同?是否存在两个测量标准?
               一块公共绿地归属之争的前前后后

  □本报记者 刘 勰

  4年前,围绕着郑州市燕凤小区一块公共绿地的归属,该小区业主与郑州市相关部门打起了一桩历时两年的官司,后经两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和终审,业主均获得了胜诉,相关土地证被法院要求撤销,郑州市政府也在全市对郑州市国土资源局通报批评,并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然而,有业主反映,直至今日,该局并未将追责进行到底,而随着知情人的深度挖掘,与案件相关的其他一些深层问题,逐步显现了出来。

  业主护绿,走完全部法律程序

  燕凤小区内的那块公共用地,面积3787.3平方米,市规划局的建设用地规划,批准用途为中心花园、托幼、公厕、垃圾站和热交换站,属住宅小区配套用地性质。2003年6月,小区原开发商兴豫公司与盛和置业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约定将原土地证中的燕东路西、沈庄北路北的土地使用权即该住宅小区内公共用地部分转让给盛和公司。经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年12月市政府颁发0597号土地证,使用用途为住宅。新的开发商便打算在该地块进行住宅楼建设。

  眼看着原来承诺的花园要被新建的高楼取代,小区业主们向有关部门反映了问题。郑州市建委对本案认真调查后明确指出,“郑州市政府有关部门批文程序不合法,而且确实侵占了燕凤小区中心广场的绿地,与我们建设生态园林城市的宗旨极不相符”,并建议政府职能部门,“要敢于承担责任,撤销其发放的证件,切实维护燕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然而,效果并不理想,业主们遂于2007年1月将有关部门告上法庭。

  2007年6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区业主胜诉,要求市政府撤销第0597号土地证。2009年2月11日,河南省高院下达《(2007)豫法行终字第00157号行政判决书》,终审维持原判。

  2009年9月14日,郑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郑州市国土资源局,责令该局追究本案中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的责任。市政府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败诉案件中查找原因,进行部门政风和行政执法整顿,加强业务培训,强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行政执法质量。

  然而,终审判决过后,开发商持续向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要求撤销终审判决。在听证会上,郑州市国土资源局派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答辩,仍然支持开发商的主张,在盛和公司的土地证已经被公告注销的情况下,在其提供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证据中,仍然注明涉案土地归盛和公司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对开发商的再审申请和有关部门再次支持开发商的辩解理由和证据均不予采纳,不予立案再审,并对该案作了退卷。至此,该案走完了全部法律程序。

  案结事未了,相关问题还需深究

  “直到今天,这块绿地依然被人盯着。”省国资委监事祁庆元就住在该小区,他了解到,今年年初,有关方面再一次提出了撤销终审判决的申诉。

  一次次的胜诉都没能让业主安下心来,有关部门暧昧的态度更令业主们下定决心,要深挖出问题的根本。祁庆元等业主很快发现,除了被市政府指出的,未经规划部门批准,超越职权,擅自变更原土地规划用途,将小区公共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之外,围绕着这一事件,郑州市国土资源局还存在着其他一些问题。

  问题一 被撤销的土地证在网上为何多“活”了两年?

  郑州市国土资源局2009年3月9日在网上公告,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涉案土地证的生效终审判决,依法注销了开发商盛和公司(2003)字第059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然而,被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公告注销的此块土地,在该局的网站上显示的土地使用权人,至今年5月20日仍为开发商盛和公司。

  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解释是,该局与其下属的信息中心工作衔接有问题,两年多来没有及时更新。

  对此,祁庆元难以认同。他告诉记者,2010年9月,在市国土局公告撤销0597号土地证一年多之后,市国土局在作为证据提供给最高法院的该宗地的“土地登记卡”中,竟未盖注销章,从而显示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人仍为开发商盛和公司。像这样对涉案土地证撤销不到位的行为,恐怕不仅仅是工作衔接或一时疏忽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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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8 07:59:59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郑州市国土局要将郑州市建委的调查报告视若罔闻呢?
   
早在2005年,郑州市建委对案发地郑州市燕凤小区认真调查后明确指出,“郑州市政府有关部门批文程序不合法,而且确实侵占了燕凤小区中心广场的绿地,与我们建设生态园林城市的宗旨极不相符”,并建议政府职能部门,“要敢于承担责任,撤销其发放的证件,切实维护燕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为什么郑州市国土局要将郑州市建委的调查报告视若罔,逼迫燕凤小区业主将其告上法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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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 05:11:58 |只看该作者

    问题四 案件要重审?

  7月15日下午,记者来到了郑州市国土资源局,见到了该局办公室主任。

  记者向其询问,2009年9月14日郑州市政府对该局的通报追责是否得到落实,被注销的土地证为何会在该局网站上多存在了两年多。该主任表示自己不知道燕凤小区一案,不知道市政府曾对该局批评追责,不知道相关土地证在该局网站上的情况,并表示网站运行由信息中心负责,不归自己管。

  随后,记者联系上了了解此事的该局政策法规处的刘处长。刘处长告诉记者,今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将该案发回省高院重审,“现在正在审理中,不方便接受采访。”

  “牛处长没说实话。”祁庆元表示,自己非常了解该案件的有关情况,不存在最高法院对本案发回重审问题。据他了解,省高院对此并未立案,至今未进入法律再审程序。

  就此问题,记者向河南省高院求证,该院立案庭承办法官席东彦表示,祁庆元的说法是准确的,相关方面的申诉确实未进入立案再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不是发回省高院重审,而是退卷到了省高院。”

  2011年7月17日,记者来到了燕凤小区的中心绿地,这片一度成为“兵家必争之地”的小区之肺,在夏日的照耀下,郁郁葱葱,一派生机。在郑州这座全国绿化模范城市里,这片不起眼的绿地,将会迎来怎样的明天?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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