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2453|回复: 8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举报郑州市物价局失职渎职,处置不当的问题 [复制链接]

Rank: 7Rank: 7Rank: 7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4-1-13 12:58:0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时间

2014-6-27 15:44

尊敬的郑州市马市长:

您好!我们是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康桥上城品小区的业主。在您百忙之中来打扰您,实在是无奈,不得已而为之。请您原谅。

一、事由

河南省发改委、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对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文件,且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文件第六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交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同时取消对建设项目收取的暖气、天然气入网费等配套性收费。

但是,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2007年11月份,仍以郑州市政府征收暖气入网费(55元/m2)的名义,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了“暖气集资款(120元/m2)”。天然气入网费,送!该开发商共计违规收取了1000多万元。

我们于2011年8月将开发商的行为举报到郑州市和中原区物价局,要求纠正开发商的违规收费行为。

郑州市和中原区两级物价局答复:经向郑州市政府请示后,根据郑州市财政局的回复(详见附件一),我们物价局认为,开发商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的“暖气集资款”是合理合法收费。

中原区物价局对开发商进行了查处。“经调查取证,未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并于2012年3月20日对该开发商给予了,没收29.4万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理终结。”这是郑州市物价局在2013年11月18日,在市领导的干预下才勉强给康桥上城品小区业主的回复(详见附件二)。在该回复中才告知物价局早已对开发商处理过了的信息。

二、不解

对于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省发改委、财政厅及郑州市政府早已明确规定,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暖气集资款”。可郑州市物价局、财政局仍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和准许。这是为什么?

我们一直以各种方式(到市信访局、省信访局上访,信息公开等)向郑州市物价局、中原区物价局索要其查处的结论及处理意见书等。该局就是不予理睬(详见附件一)也不告知,该局早已经处理过的信息。这是为什么?

郑州中原区物价局从2012年3月一直同我们业主代表协商,劝我们“给你们几个解决了,就算了。别管别人的事”。索要处理意见书,也不让看,说“想看,也得先签协议才能看。”还劝我们“罚款再多,都上缴国库了。国家又不缺钱”。等。这又是为什么?

我们举报的是开发商在2007年11月份违反国家部委及省市政府文件的规定,在房价外仍以市政府征收暖气入网费(55元/m2)的名义向购房者另行加收“暖气集资款(120元/m2)一事。而物价局却精心设计,误导大家去讨论开发商是否应不应该缴纳暖气、天然气入网费的事。这又是为什么?

郑州市财政局在2012年9月6日,给市政府的回复与解释,为什么不按照国家部委和省市政府的相关文件政策进行解释呢?是别有用心的人精心设计的吗?“以领取《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的时间为节点,来作为是否征收(暖气、天然入网费)的依据。”这个解释为什么同郑政文〔2007〕170号文第十一条的规定不一致呢?这是为什么?

郑州市和中原区物价局不按国家相关法规及省市相关文件进行查处,不履行自己的职责。这又是为什么?

三、求解

尊敬的马市长:

我们投诉开发商违规收费,是根据国家部、委和省发改委、财政厅及郑州市政府下达的正式文件。请有关部门调查,郑州市物价局认定开发商收取“暖气集资款”是合理合法收费的政策依据又是什么?

查郑州市及中原区物价局个别领导为什么宁愿承担“不作为、违规违法的责任,也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呢?这里一定存在着什么腐败或利益问题。

请您指示相关部门彻查此事。还郑州市物价局一个清白,还百姓一个公道。

此致!

业主代表签字:    陈  彦                  电话:13*******62

业主代表签字:    张成明                  电话: 13*******06

业主代表签字:    张金付                  电话: 13*******89

业主代表签字:    王子明                  电话: 13*******56

等共计已有664户业主签名(早已呈报到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

                         2014年1月10日



此信息来自: 郑州市信访局   点击处理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沙发
发表于 2014-1-13 14:10:47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将调查了解后给予您回复。




                                                                                                                                                           郑州市物价局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6Rank: 6

板凳
发表于 2014-1-14 16:38:43 |只看该作者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地板
发表于 2014-1-17 09:23:41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关于您反映的康桥上城品小区收取暖气初装费问题,现将有关政策再次回复如下: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7〕170号)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郑州市建设项目审批收费联合办公室办理城市配套费缴费手续”; 第十一条规定:“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原标准补缴”; 第十五条规定:“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原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增容费、城市绿化费及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但政府联合收费中心在实际操作时出现了对部分开发企业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同步的情况。而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就属于这种情况。 该公司于2007年9月30日按20元/平方米缴纳了市政配套费,取得了《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于2007年10月16日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在交房时该公司又向业主收取天然气、暖气入网费,引起部分业主不满,四处上访投诉。为此,我局2012年8月24日专门向市政府递交了《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界定的请示》(郑价公〔2012〕8号),市政府批转由市财政局答复,2012年9月6日市财政局对此问题进行了解释。市财政局在《郑州市财政局关于〈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界定的请示〉的意见回复》明确了政策界限:“暖气、天然气入网费是否征收,应该以市规划局出具《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的时间为节点,来作为是否征收的依据。即2007年10月1日前开具了《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的按20元/M2缴纳建设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应缴纳暖气、天然气入网费;2007年10月1日之后开具《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的按现行标准170元/M2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6Rank: 6

5#
发表于 2014-1-17 12:32:18 |只看该作者
物价局的领导:
      贵局旳回复显然是为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订制打造的,开发商欠交城市配套费是事实。在2007年9月90日前未向相关企业管理部交纳暖气和天然气入网费也是事实。2007年10月1日后囯家部委,省发改委,财政厅及郑州市政府都下发文件明确取消"暖气集资款"和"暖气天然气入网费"等配套性收费项目。
      2007年10月1日后,城市配套费应甴财政部门直接征收或经市政府批准委托有吴部门代征。开发商代为市政府征收暖气集资款,你物价局办理的<收费许可证>呢?为什么不拿岀来公示呢?
      看来物价局同开发商还真的是官商勾结,漠视群众利益。各位领导心知肚明,应如何处理,我们也不必再说了吧!




                                                                      康桥上城品小区业主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6Rank: 6

6#
发表于 2014-2-11 12:24:50 |只看该作者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6Rank: 6

7#
发表于 2014-3-1 21:21:16 |只看该作者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6Rank: 6

8#
发表于 2014-3-7 10:31:15 |只看该作者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6Rank: 6

9#
发表于 2014-3-11 20:15:54 |只看该作者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心通桥 ( 豫ICP备16000548号 )

GMT+8, 2024-6-18 06:56

Powered by 中原网

© 2011 zynews.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