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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坚持法外措施恰恰是依法行政能力严重不足的表现 [复制链接]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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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22-7-8 07:56:35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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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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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坚持法外措施恰恰是依法行政能力严重不足的表现

郑州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规定,公安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等原则。上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现场督察。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布投诉电话或者信箱。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或者投诉,应当及时查处。公安机关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有执法过错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指出,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申请人在场地和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但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申请年龄条件上限。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学习驾驶证明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纸质学习驾驶证明和电子学习驾驶证明具有同等效力。

郑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已经过期的,这种情况群众需要到车管所驾管科把已经作废的信息退办掉,然后找正规的驾校重新报名”,这种作法因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属于无效行政行为。

  一、“申请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退办已经作废的信息”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41条明确规定“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并没有“申请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退办已经作废的信息”规定。

查阅近十年以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12〕332号、公交管[2016]136号、公交管〔2022〕73号),并没有发现任何“申请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退办已经作废的信息”规定。

  二、其他各类国家考试都没有为已经名落孙山的应试人员增加所谓“退办已经作废的信息”义务

申请人在场地和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但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申请年龄条件上限。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并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学习驾驶证明与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本质区别,完全不适用“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程序。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根据不同准驾车型规定相应的考试项目。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性质与国家司法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同,行政机关依法应当根据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实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司法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持续举行,考核合格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绝大多数(80%左右)应试人员考试不合格、不能取得资格证书,因此考试成绩自动作废,但是从来没有“应试人员应当到司法行政机关退办已经作废的信息”奇葩规定。本人于2016年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为280多分,司法行政机关没有要求本人去退办已经作废的信息。2017年通过网络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原有信息对于司法考试没有任何影响,根本没有“你应当首先退办往年已经作废的考试信息,才能参加本年度考试”的要求,因此本人顺利通过考试并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A级证书,这才是贯彻执行“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的体现。其他各类国家考试也是同样原理,不合格的考试成绩自动作废,应试人员不能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国家行政机关没有为已经名落孙山的应试人员增加所谓“到行政机关申请退办已经作废的信息”义务。

为什么呢?第一,此项“义务”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依据。第二,国家机关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应试人员既然已经名落孙山,心情十分沮丧悲伤,在这种情况下还要被勒令到行政机关“退办已经作废的信息”,这就是往伤口上撒盐、让人当众出丑的行径!郑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车辆管理所长期固守这种法外措施,恰恰是依法行政能力严重不足的表现。

   三、处理意见

  鉴于该问题的严重违法性,必须由郑州市公安交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郑州市公安局)依法直接处理,郑州市公安局应当依法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郑州市公安局应当全面加强对郑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及其车辆管理所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及时纠正“成绩作废的应试人员应当到车辆管理所退办已经作废的信息”法外措施。(责任机构:郑州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机构、法制支队)

(二)应试人员未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其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档案(实物档案和电子档案)内备注“成绩作废”,档案资料保留三年后销毁。销毁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时,车辆管理所应当对需要销毁的档案登记造册,并书面报告所属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机动车驾驶证档案应当在指定的地点,监销人和销毁人应当共同在销毁记录上签字。记载销毁档案情况的登记簿和销毁记录存档备查。

  (三)申请人再次申请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应当重新提交身份证明、身体条件证明等材料。

  (四)责成郑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及其车辆管理所对于所有行政许可措施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凡是与法律法规抵触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措施,应当立即主动纠正。拒不主动纠正错误的,郑州市公安局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相关公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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