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3月13日通过微信向芸学教育招生老师报考了健康管理师三级的课程培训,在购买前向招生老师并咨询了有关考健康管理师的有关事情,对方并没有提到过考务费补考费等问题,对方并没明确向我告知,只说明一次缴费并没二次缴费,并且提出本人专业不符该公司可以提供报考,但不知道对方如何提供协助报考,在向我宣传报考健康管理师的时候提出她们公司可以推荐挂靠,挂靠费3到6万一年。然后让我通过微信支付4260元给其向我出示的北京芸学对公账户,账户详情上写着支付给北京芸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支付了以后让我下载了易职学APP并让我在里面签署他们的协议,当时由于是第一次通过网络学习所以也不太清楚协议内容所以签了字,对方还是一直未提出有第一次考务费这个说法,期间并未提供发票!后来于4月下旬向我收取考务费1000元,当时便产生异议,芸学班主任说着是卫健委收取的他们只是代收但并不能提供卫健委收费证明,由此之后我便萌生退费念头,后来上网一查有大量学员和我有相关类似情况一样也在申诉维权,向对方的400热线要求全额退费,对方却按照协议上的霸王条款不给全额退费,后来我们要求他们给与发票,对方给我们的却是教育咨询类发票。后来又给我开教育辅助服务类发票,因为开始宣传的是培训机构,收取的也是培训费,我要他们给我提供他们的教育培训资质,对方直接告诉我没有,经查实该公司确实没有教育培训资质,遂向注册地的有关部门寻求帮助。 在2020年6月2日本人向该地的东建材工商所打电话,该工商所让我提供资料,后来给我发了一个回复函,上面写着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和《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例》第四十三条第6项:“因房地产,旅游,教育培训等问题的申诉,由住房与城乡建设,旅游,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受理。”由于北京芸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没有办学资质进行培训及收取培训费不退全款一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处理。遂我向郑州市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北京芸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希望郑州市劳动监察部门助我维权帮我追回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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