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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乐花苑小区个别车主私自占位问题越演越烈,物业不作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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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4 12:19:12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个别业主私自使用电动车等私人物品占位问题长期存在,物业不作为,没有任何管理措施,大有越演越烈之势,望主管部门加强督促,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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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5 11:22:24 |显示全部楼层
我社区已多次督促物业公司出具工作方案解决此事,目前物业公司通过在电动车等物品上粘贴通知并组织人员对私自在流动停车位上加装的地锁进行拆除,恢复流动车位的作用。
社区仅能督促协调物业公司进行处理,但对其不具有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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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6 19:48:31 |显示全部楼层
没看到任何通知,最笨的办法就是挪一下电动车很麻烦吗?物业有责任维护公共秩序,第一辆占位的没管住,人们有从众心理,只会越来越麻烦,不知道物业公司怎么想的,难度物业的工作只是打扫卫生、看大门、收物业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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