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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枉顾实际的绝情执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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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10-20 10:02: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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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公安局

工作时间

11235小时:17分钟

一条病入膏肓的背街小道

一次枉顾实际的绝情执法

——致郑州市交巡警支队第一大队的公开信



郑州市交巡警支队第一大队:

2017年10月10日上午9时37分,贵大队第五中队张姓警官冒雨来到金水区红专路红专北街3号院门口,给我的小车贴了编号为410105-72035183306的违法告知单。三年多来,我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我的小车从未因为违停被处罚过,这是第一次;但是,就是这第一次,我看到了你们在一条病入膏肓的背街小道是怎么绝情执法的。

红专北街位于红专路与经五路口西100米,南北长约150米。街口往西,是断头路,往南不通,成丁字口。街道两侧的人行道障碍重重,除了违停车辆,更有被圈占的打麻将围挡,私装的地锁,和电动车棚,道路上还有100多米的地桩,简直就是一条病入膏肓的小街道。

位于街口北面约100米路西,是3号院,院门距离道路有十多米,是个喇叭形,通常喇叭形区域内,停放有六辆车。当时,我的小车就在喇叭形区域内,但靠近路边,车头朝外。

交警处罚的依据是,我的小车占用了人行道。问题就在这里,一,人行道在那里已经终止,以路边石为准;二,人行道的人行功能早已名存实亡;三,我的小车车头所在部分处在小区门口以内,且靠边,不影响本小区人车出行。

所以,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其《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但是于情于理,我认为这是一次绝情执法,只能引发愤怒和敌意。

一条病入膏肓的背街小道,人行道变成有名无实,这是导致违停的主要原因。红专北街两侧,要么是被圈占的牌场和地锁占道,要么是电动车棚占道,哪里还有行人要走的人行道?你们执法可以,但要在保障道路设施通畅的条件下执法。非常遗憾,在《实施条例》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中并未看到类似规定,不能不说这里存在漏洞。

此外,但就此次停车来说,你们顶格处罚的依据何在?为何要按照200元的处罚来执行?难道这不令人寒心吗?

作为一名交警,连红专北街路段都不认识,谈何规范执法?我的小车明明停在红专北街3号院门口,这名张姓警官却把违法停车的地点写成“红专”,太不严谨,太不严肃!违法停车告知单上,没有联系电话,签名潦草至极,分不清名字和警号,这些细节很重要,基本佐证了你们的执法是多么任性!多么叫人恐惧!又多么令人怒不可遏!

因为,接下来,我不但微博微信向贵队反映了情况,而且,10月11日一大早,我就赶到贵队第五中队办公室,递交了行政复议书。10月14日,我接到了贵队“18*******17”的告知,说第五中队中队长认为处罚无误,如有不服,可向法院起诉。当然,让人心凉的是,贵队的微博微信并未对我的反映有任何回复,想想“人民警察为人民”这句话,不觉又像淋了一场秋雨。

“18*******17”的告知里有个细节,说当时张姓警官并无意要给我的小车贴罚单,只是有人不愿意他才贴的。此人的车就在人行道的台阶上违停。这起码说明,张姓警官知道我的车违法轻微,可以免罚。

对于“18*******17”的告知,我明确答复有异议,我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维权。目前,还没到法院起诉的那一步,我只有先有理有据地记录下来,以备起诉之用。

我很清楚,自己的维权之路,并不好走。但是,不好走也得走。因为我知道,“你所站立的地方,就是你的中国;你怎么样,中国便怎么样;你是什么,中国便是什么;你有光明,中国便不再黑暗!”这个世界,没有事不关己的事情,只要有时间有精力有能力,就勇敢地站起来,学会维权,学会抗争,从一点一滴做起。记住,都起来了,法治中国就实现了。

末了,期望你们对此公开信予以回应。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朱永杰   (电话13*******79)



201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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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7-11-3 11:42:23 |只看该作者
小编已将您的诉求转至交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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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7-10-20 10:10:08 |只看该作者
此车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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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7-10-25 16:22:3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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