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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爱尚晚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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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局办案人员徇私枉法违规办案 是县官不如现管还是官官相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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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8-9-30 21:27:4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信访这一关已经过了,信访局已经给我出具了不受理同通知书,通过信访途径见市委领导的路已经行不通了!法院主管执行的副院长在三个月的时间内仍然没有给我任何答复!不知道他是如何督办这个案件的?!现在只能走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了!要法治!不要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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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8-9-28 14:40:2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这是有人总结的,不知道巩义的法官是用行动来推反这些话,还是行动证明这些话?我的维权路有多少关在等着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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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8-9-28 13:42:4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看案件法官怎么审案:
1、你的请求如果在法律上站不住脚,你肯定会输;
2、你的请求如果在法律上模糊,法官会做出倾向于权势者的解释,你也肯定输;
3、你的请求如果在法律上站得住脚,法官会挑其他的毛病,你也很可能会输;
4、你的请求如果在法律上站得住脚,法官又挑不出其他的毛病,他们会配合权势者来调解,实际上是威胁性的调解,
5、你的请求如果在法律上站得住脚,法官挑不出其他的毛病,你又不吃威胁那一套,那么法官就会拖,一个官司也许拖个几年也不给你判,你相当于输;
6、你的请求如果在法律上站得住脚,法官挑不出其他的毛病,你不吃威胁那一套,法官实在拖不下去了,可能会不得不判你赢,但判了之后无法执行,你还是得输。
       这不是笑话,这是活生生的现实!
       据说哪位领导说,走司法程序,没事。诉讼有800关,等他过了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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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8-9-18 10:15:1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难道回个“将请相关单位核实处理”就算是对当事人和大家的交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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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8-9-14 10:17:2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一千元如数执行,而且所有手续都依法合规,先为徐警官点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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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8-9-14 10:15:3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同样是法院执行局的人民警察,为什么差别那么大呢?210室的徐淑红警官和另一件代理案件执行的无可挑剔!不仅那一千元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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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8-9-10 23:00:2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马上一个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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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8-9-3 10:31:3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请问领导,相关单位是哪个单位,核实的结果是什么?是如何处理的?要等到什么时候才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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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8-8-28 20:52:2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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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8-8-28 20:49:1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谢谢各位关心!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要想维权是很艰难的,在几起维权活动中深感中国法制建设任重道远!特别是个别法官在司法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于徇私枉法!但司法监督却很不到位!今天在信访局,涉法窗口某领导竟然说执行案件没有期限!所以粘贴了最高法关于执行案件执行期限的有关法律条文,希望法官们能加强业务素质!执法人员本身法律知识欠缺,怎么能用法律为人民群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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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8-8-28 10:30:0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为确保及时、高效、公正办理执行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第三条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四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第五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第六条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第七条执行中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

   第八条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九条对执行异议的审查,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第十条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

   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对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

   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执行措施的实施及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需报经审批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在7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

   2.暂缓执行的期间;

   3.中止执行的期间;

   4.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5.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第十四条法律或司法解释对办理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为确保及时、高效、公正办理执行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第三条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四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第五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第六条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第七条执行中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

   第八条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九条对执行异议的审查,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第十条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

   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对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

   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执行措施的实施及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需报经审批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在7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

   2.暂缓执行的期间;

   3.中止执行的期间;

   4.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5.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第十四条法律或司法解释对办理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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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8-8-27 22:26:41 |只看该作者
持续关注,祝你早日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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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8-8-27 22:26:06 |只看该作者
还是没结果吗 ?会持续关注下去,也希望你早日维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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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8-8-25 19:09:2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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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8-8-21 08:41:3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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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8-8-21 08:27:5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请问领导,核实处理有没有期限这方面的规定?会不会是无限期?核实处理不管什么结果有没有义务和责任告知给信访人?如果我反映的属实,请领导督促落实,请有关责任人依法维护信访人的权益。如果核实结果是我反映失实,或是认为相关办案人员无违规办案,也麻烦告知,我将依法逐级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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