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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局办案人员徇私枉法违规办案 是县官不如现管还是官官相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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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8-8-15 22:12:39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处理中

巩义市

工作时间

9862小时:25分钟

市委市政法委领导:我于2016年8月1日在巩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申请执行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拖欠我2014年12月份工资及违规收取的入职保证金共计4842元。今年5月份,在市委市政府督办下,昌泰不锈钢拖欠工资工作终于启动。但执行局相关办案人员刘川辉在执行工作中存在违规办案的现象,有徇私枉法的嫌疑。一,办案人员执行标的不是相关生效的法律文书和事实,而是根据昌泰不锈钢单方提供的清欠数额执行,损害了申请人的权益!本申请案件经劳动仲裁及法院裁定,拖欠数额认定为工资3842元,入职保证金1000元,共计4842元。后因工人在2016,2017年上访统一兑付拖欠工资两次,共计1600元,仍剩余3242元未支付。但执行局经办民警刘川辉只按昌泰不锈钢提供的清欠方案,仅支付2242元,其中1000元的入职保证金未列其中!对此,刘警官刚开始的解释是我申请执行事项并没这一项。在我再三要求其查阅案件卷宗后,他又说厂方提供的数额就是这么多只能按这个数额执行!后来他又答复我,这一款项让我自己去厂方交涉讨要!对此,我想问问领导,法院执行局什么时候成了昌泰不锈钢钢的下属单位?怎么执行案件要看昌泰不锈钢的意思?如果我自己能去厂里要来钱,还用得着去劳动局法院打官司吗?执行局的职责是什么,强制执行的强制手段在哪里?      二,违规结案。在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支付义务的情况下,要求申请人签署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如此报案我很不理解,在未执行完毕的情况下让我撤诉,如果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谁来负这个责任?难道让我再立个执行案等上两年?撤诉后该案的执行费用执行局不要了吗?因延期支付的加倍利息我找谁要去?这明显就是仅仅为被申请人的利益考虑,我作为申请人的利益谁来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在哪里?执行局还要不要在群众心中的形象了?这样做你们不怕给党和政府的脸上抹黑吗?三,相关部门领导对刘川辉徇私枉法违规办案的情况有官官相护的嫌疑!因对刘川辉的执行方案有质疑,我先后两次到执行局信访两位副局长,信访了法院 周,席,张三位副院长,信访局吴庭长找了五六次,共计跑了近二十次,但他们不是说了解了解后杳无音讯,就是让我再找刘川辉协调协调。而刘川辉的态度很明确,要想执行就得按他的意思办理,不愿办,自己就看着办!真是县官不如现管哪!7月3日,法院主管执行的张卫锋副院长接访,我去详细介绍了情况并出示了相关资料,张院长让我等通知,但时至今日我未接到任何部门或人员的通知!看来我这事在他们眼里根本就不是个事!各位领导,依法治国是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在努力推进的工作,而巩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有关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的所作所为与这一精神格格不入,是在给市委市政府的脸上抹黑,他们让群众利益受损,让法律蒙羞,让让人民群众寒了心!       信访人质证电话1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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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8-8-17 09:04:29 |显示全部楼层
已看到,将请相关单核核实处理。
处理满意度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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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0
不满意1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爱尚晚秋  在2018-10-16 09:37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处理状态: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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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8-8-17 19:24:28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昌泰不锈钢现在开足马力全负荷生产,生铁产量一天2400多吨,每天毛利润240万!而清欠工作却像挤牙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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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8-8-21 08:27:56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领导,核实处理有没有期限这方面的规定?会不会是无限期?核实处理不管什么结果有没有义务和责任告知给信访人?如果我反映的属实,请领导督促落实,请有关责任人依法维护信访人的权益。如果核实结果是我反映失实,或是认为相关办案人员无违规办案,也麻烦告知,我将依法逐级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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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8-8-21 08:41:38 |显示全部楼层
[img][/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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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8-8-25 19:09:27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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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8-8-28 10:30:03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为确保及时、高效、公正办理执行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第三条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四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第五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第六条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第七条执行中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

   第八条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九条对执行异议的审查,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第十条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

   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对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

   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执行措施的实施及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需报经审批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在7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

   2.暂缓执行的期间;

   3.中止执行的期间;

   4.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5.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第十四条法律或司法解释对办理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为确保及时、高效、公正办理执行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第三条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四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第五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第六条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第七条执行中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

   第八条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九条对执行异议的审查,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第十条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

   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对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

   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执行措施的实施及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需报经审批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在7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

   2.暂缓执行的期间;

   3.中止执行的期间;

   4.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5.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第十四条法律或司法解释对办理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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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8-8-28 20:49:12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关心!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要想维权是很艰难的,在几起维权活动中深感中国法制建设任重道远!特别是个别法官在司法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于徇私枉法!但司法监督却很不到位!今天在信访局,涉法窗口某领导竟然说执行案件没有期限!所以粘贴了最高法关于执行案件执行期限的有关法律条文,希望法官们能加强业务素质!执法人员本身法律知识欠缺,怎么能用法律为人民群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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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8-8-28 20:52:26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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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8-9-3 10:31:31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领导,相关单位是哪个单位,核实的结果是什么?是如何处理的?要等到什么时候才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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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8-9-10 23:00:22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马上一个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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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8-9-14 10:15:37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同样是法院执行局的人民警察,为什么差别那么大呢?210室的徐淑红警官和另一件代理案件执行的无可挑剔!不仅那一千元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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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8-9-14 10:17:25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一千元如数执行,而且所有手续都依法合规,先为徐警官点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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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8-9-18 10:15:19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回个“将请相关单位核实处理”就算是对当事人和大家的交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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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8-9-28 13:42:46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看案件法官怎么审案:
1、你的请求如果在法律上站不住脚,你肯定会输;
2、你的请求如果在法律上模糊,法官会做出倾向于权势者的解释,你也肯定输;
3、你的请求如果在法律上站得住脚,法官会挑其他的毛病,你也很可能会输;
4、你的请求如果在法律上站得住脚,法官又挑不出其他的毛病,他们会配合权势者来调解,实际上是威胁性的调解,
5、你的请求如果在法律上站得住脚,法官挑不出其他的毛病,你又不吃威胁那一套,那么法官就会拖,一个官司也许拖个几年也不给你判,你相当于输;
6、你的请求如果在法律上站得住脚,法官挑不出其他的毛病,你不吃威胁那一套,法官实在拖不下去了,可能会不得不判你赢,但判了之后无法执行,你还是得输。
       这不是笑话,这是活生生的现实!
       据说哪位领导说,走司法程序,没事。诉讼有800关,等他过了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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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8-9-28 14:40:23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有人总结的,不知道巩义的法官是用行动来推反这些话,还是行动证明这些话?我的维权路有多少关在等着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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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8-9-30 21:27:46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信访这一关已经过了,信访局已经给我出具了不受理同通知书,通过信访途径见市委领导的路已经行不通了!法院主管执行的副院长在三个月的时间内仍然没有给我任何答复!不知道他是如何督办这个案件的?!现在只能走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了!要法治!不要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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