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 荥阳市人民政府: 根据新闻报道,2018年2月27日上午,荥阳市教体局在东四楼会议室召开2018年新学期工作会议,对新学期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荥阳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校(园)长、局属二级机构负责人及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会议。会议宣读了《荥阳市教体系统行政问责制度》,通报了十八大以来教育系统典型违纪案件,安排部署了校园安全防范、教学、师训等工作。 关于问责制度,目前实行的是2009年7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照《暂行规定》严肃问责,充分发挥问责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但是荥阳市教育体育局从未向社会公开问责决定,现在要求荥阳市人民政府责令荥阳市教育体育局立即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责令荥阳市教育体育局立即查明长期不向社会公开问责决定的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秘密问责”。 “秘密问责”导致公众不清楚问责的事件,不知道问责的对象,不了解问责的程序,不明确问责的结果,这样一来也谈不上真正的问责,更谈不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信息公开是行政问责的基础,离开信息公开而谈行政问责是很可笑的,最终只会把行政问责引向一个空洞的概念。 二、责令荥阳市教育体育局于3日内通过荥阳市政府网、荥阳网、荥阳电视台向社会公开2018年2月27日至今针对全市中小学校、内设机构领导干部做出的全部问责决定,应当包括被问责人姓名、所在单位、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等基本信息。 http://www.mlr.gov.cn/jgdjw/zyzt/lxyz/d/201605/t20160520_1406006.htm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 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条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 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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