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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建立学生物品存放管理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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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8 18:13:3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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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教体局

处理时间

2018-11-22 08:02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学生物品存放管理制度
荥阳市教育体育局:
近期根据调研发现,部分中小学校存在着矛盾纠纷隐患,具体情况为学生物品存放管理制度缺失,不利于构建文明和谐校园。部分中小学校没有建立健全学生物品存放管理制度,要么不顾实际情况一律拒绝家长给学生送达物品,要么随意接受家长寄存物品,没有建立登记检查制度,存在违禁物品流入校园或者合法物品遗失的风险。这给中小学校带来了较大的矛盾纠纷隐患,违禁物品流入校园会增加校园伤害事故的概率,合法物品遗失导致家长和学校的矛盾冲突。
中小学生一般为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中小学生到学校接受教育,必然存在需要监护人提供物品的各种情况,比如天气变化需要为学生更换衣物、被褥,患病需要为学生提供药品,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提供相关物品。因此如果学校一刀切式的拒绝家长给学生送达任何物品是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
因此中小学校允许家长给学生送达物品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以人为本”的体现,为了保障安全应当建立学生物品存放管理制度。建议荥阳市教育体育局立即向全市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布通知,要求各学校立即建立学生物品存放管理制度。

荥阳市中小学生物品存放管理制度指导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以人为本”的理念,保障学校、学生、监护人的各项权利,制定以下制度。
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当未成年学生存在合理需求时,监护人应当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2、全市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物品储存场所,由责任心强、对群众充满耐心的工作人员负责管理。
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根据学生的请求到校送达物品时,应当交予学校物品储存管理员。学校物品储存管理员必须当场检验全部物品,确认物品合格(不存在违法违纪物品)之后,由双方签订《物品储存服务合同》。
4、 《物品储存服务合同》
甲方:xxx学校 物品管理员:xxx ,联系方式xxxxxx
乙方:xxx,联系方式;xxxxxx 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
为了保障存放物品的安全和学校的正常秩序,订立本合同。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对乙方所储存物品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物品的安全。
如果乙方提交的物品存在违法情形的,甲方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如果乙方提交的物品存在违反学校纪律的情形的(例如手机、MP3、MP4、MP5、平板电脑等),甲方拒绝储存该物品。
为了贯彻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以人为本”的理念,本次保管行为是无偿的。
甲方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乙方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乙方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甲方。乙方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甲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应当接受甲方对物品进行全面检查,乙方拒绝接受检查的,本合同不成立。
乙方应当保证提交的物品符合国家法律和甲方纪律要求。
乙方应当列明物品送达人的所在班级、学生姓名、物品名称、数量、价值等信息。
纠纷解决机制: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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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6 08:17:18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我们将根据您的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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