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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花路四十六号院市直物业管理公司违反物业管理条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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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5 09:09:3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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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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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花路46号院 郑州市直机关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
(一)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
(三)电梯、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及维护保养情况;
(四)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情况、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车位、共用车库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
市直物业公司多少年从未在显著位置公布过各种信息。

违反四十八条。物业服务费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没有经过协商一纸通知就将物业费用上涨50%,如不缴纳就不予发放门禁卡。
院内物业管理混乱,好好的绿地未经业主同意缩减面积变为停车场地,遍地的地锁视而不见。



此信息来自: 郑州市房管局   点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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