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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都妇产医院非法行医 致产妇永失生育权 [复制链接]

楼主
匿名  发表于 1970-1-1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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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6-1 09:10:22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我局收到关于郑州商都妇产医院假造病例、致人伤残的投诉领导高度重视,现将有关事件进展情况说明如下:
一、进展情况
    接到投诉后,郑州市卫生局高度重视,由于网帖无患者具体联系方式,立即与郑州商都妇产医院联系,了解该纠纷有关情况。医院反映纠纷发生后,患者家属情绪较为激动,将病历原件夺走,至今尚未归还。医患双方就纠纷的处理进行了沟通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5月23日,患方30余人再次围堵医院。医院向金水区综治办、卫生局和辖区派出所报告,有关部门已派人赶赴现场处置。我局将有关情况向市维稳办、市综治办汇报后,安排人员前往医院配合综治、公安部门共同做好处置工作,并成立医疗管理、妇产科等专家组成的调查组,针对患者提出有关医院假造病历等问题进行调查。我局要求医院积极与患方沟通,宣讲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法律法规、政策、程序和途径,依法、妥善处理该医疗纠纷。
经我局工作人员与医患双方多次沟通,医院提交了患方
     向其提供的病历复印件、医院及有关人员的资质证件;患方至今未提供病历原件和网帖中反映的假造病历资料。经过反复向医患双方宣讲医疗纠纷处置的有关政策和程序,但患方表示不愿通过第三方调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诉讼等正规途径解决。目前医患双方仍在就纠纷有关问题进行进一步沟通协商。
调查组针对目前医院提供的现有病历资料进行了初步审查,未发现有明显篡改、伪造病历等迹象。由于全部病历资料原件均在患方手中,为确保全面、客观地了解该医疗纠纷情况,我局积极与患方沟通,要其尽快提供病历原件和有关反映假造病历的证据材料,但患方至今仍未提供相关资料。
二、人员资质情况
    因患方未提供病历原件,卫生监督员依据院方提供的患者病历复印件进行了核查。经查:病历中涉及的吕秀丽、陈静、李彩红、郑雪艳、吴汉学、陈修静均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均为郑州商都妇产医院。
    病历中涉及的李娟,具有临床类别妇产科专业执业医师资格,目前注册执业地点为深圳仁爱医院,执业证书编码为11*******015375。李娟2010年曾郑州商都妇产医院妇产科工作,当时其《医师执业证书》也注册在该院,后因到外地工作,其《医师执业证书》随之变更注册至深圳仁爱医院。2012年4月李娟又重新应聘到该院工作,院方于2012年4月16日与其签订了试用期三个月劳动协议。李娟于2012年4月17日开始在该院试岗。
    病历复印件显示,入院记录、病程记录、产时记录和医嘱等文书中均无李娟的签名;在手术安全核查表和麻醉记录的手术医师栏中发现其签名,但均非独立签名。
从上述调查情况显示,依据目前现有病历资料,吕秀丽、陈静、李彩红、郑雪艳、吴汉学、陈修静等具有医师执业资格;李娟具有医师执业资格,未独立开展对患者的诊疗活动,不能认定为“非法行医”。
三、处理情况
    目前,我局正在督促医患双方进行沟通协商,按照《郑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通告》等有关规定,依法、妥善处置该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同时,郑州商都妇产医院针对医院管理、医疗服务、医患沟通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深入开展一次自查活动,并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要求金水区卫生局进一步加强对该院的日常监管,督促医院依法执业、规范经营,提高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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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6-4 11:21:01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医院不提供周冬菊、高静的资质证明?她们的签名出现在产时记录的接生者栏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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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7-26 10:21:15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郑州市卫生局”对:助理医师不在其执业地执业造成重大医疗事故,对接收其执业的医院该做出何种行政处理?对其助理医师本人又该做出何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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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7-26 10:22:05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郑州市卫生局”对:助理医师不在其执业地执业造成重大医疗事故,对接收其执业的医院该做出何种行政处理?对其助理医师本人又该做出何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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