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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炒鸡摊子 [复制链接]

楼主
匿名  发表于 1970-1-1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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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8-9 15:30:31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饭店饮食卫生请您详细咨询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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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8-9 15:31:5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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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8-13 09:25:04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食品安全法》第29条规定“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目前,《河南省食品摊贩管理办法》未正式出台,《河南省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草案)中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政府划定区域的餐饮摊贩管理,政府未划定区域的由城管部门负责管理。建议您向城管部门反映该问题。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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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3 09:25:20 |显示全部楼层
已转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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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3 17:07:57 |显示全部楼层
已转郑州市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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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4 11:54:53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下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现场制售食品商户及流动食品摊贩监管职责的通知》(郑政文【2010】200号)第(四)条,“流动食品摊贩未经依法批准占道经营的由城管部门负责清理整治“。该网友反映的炒鸡摊子非早点店和小餐馆,而应属流动食品摊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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