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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私自将公共用地改为收费停车场,停管中心失职审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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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6-21 17:20: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位于金水区福彩路1号的御鑫城小区是由河南山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河南山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物业。物业公司准备占用1,2号楼前广场,建设收费停车场,已经树立停车位标识牌,收费牌已经放置到物业办公室内,收费为白天5块,晚上10块,一天就要15元,一月就450元。。根据规划图,该广场位于道路红线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广场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共用,物业公司的这种做法侵害了业主的物权法,  

      相关法规如下:
物权法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本属于业主共有的场地,被物业公司建设收费停车场,显然是违法的!请公安局交警队停管中心取消该停车场。等解决结果及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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