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依据
一、城关乡信访办负责人在录入的国家信访信息系统的统计信息:刻意隐瞒王景丽残疾家庭、军属家庭的事实真相;大王村委会出具的《村规民约》第五款第六条:“不符合男到女家落户的我村不于接受,如有落户其本人及迁入子女,不能享受我村福利待遇。”这《村规民约》并没有明文剥夺本村闺女王景丽的正常村民福利待遇。可为什么现在王景丽被抹杀集体成员资格!
二、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村干部现在严重侵害了王景丽的正常合法权益。 申请人王景丽收到编号为LF20150042632【2015*******34416655】《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时间是2015年7月7日,送达人是城关乡信访办负责人王琳、李志亭主任。申请人王景丽不同意关于征地补偿款未发事宜的处理结果。本次《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处理结论:认定事实不清。大王村村委会王运峰等村干部出具的相关材料及适用的政策法规错误,抵触、违背了宪法法律相关规定,侵害了王景丽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利益。并且触犯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妇女的正当权益。四、二哥(王景明)病情:他不定时的犯病,发病时谁都管不住。有时乱喊乱骂,有时走东蹿西、高声唱、大声骂村人皆知。时儿自言自语,时儿几天几夜不睡觉,一会儿一趟出去疯跑,年迈的爹娘常年费神操心这个傻儿子。有时半夜犯病,跑的无影无踪,79岁的老父亲“自身都难保",还要摸黑出去找疯跑的儿子。试问:这样的家庭惨状,王景丽落户赡养父母,监护照顾二哥(王景明)不应该吗?不合法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条政策了?我正常赡养父母、照顾残疾同胞二哥也有错?也要受到重重阻挠?这不是把我们一家往死路上逼吗?
王景丽--父亲王强华家种4口人的地,平时领4口人村组长出租了的出租款,那么为什么截留了王强华家一口人的耕地征收款18700元?为啥只发了三口人的大王村的?
《村规民约》1、从来没有公示过。2、第五条第四款是:“凡属我村结婚的媳妇,自办理结婚手续之日起,一年内户口迁入我村的,按正常婚迁办理,享受我村的福利待遇;超过一年以上的,本人写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村组领导批准方可迁回,待户口迁回后,才能享受村民福利待遇。王景丽是本村的闺女,谈何是媳妇?
大王村村规民约第五条第六款是:不符合男到女家落户的我村不于接受,如有落户其本人及迁入子女,不能享受我村福利待遇。王强华家一家四口,有三口都是老弱病残,只有落户女儿王景丽能干活,平时三人都是王景丽照顾,买药等。如果王强华的长子王景堂不是在医院住院期间意外死亡,如果王强华长子退伍军人王景堂还活在人间或者女儿王景丽是个男孩,那么大王村一定会如实发放给耕地征收地补偿款。
请求请求人民政府领导以国家大法办事,为民做主,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请求恢复王强华家四口人依法享有的村民福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