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反映的问题,我所已受理,核查情况如下:
关于我局办理君悦城4号楼104号办理营业执照问题,是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第四条::“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申请人应当对使用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及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规定,依规进行注册登记,现工商部门对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实行形式审查,不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您反映的住改商问题我们也已反应给红专路社区网格办。如有其他问题,您可以前往丰产路工商所进行投诉,以便尽快解决纠纷。丰产路工商所
电话:69125315
再次感谢您的理解和信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