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金水区工商局对君悦城4号楼104号无证经营的回复称,该商户已办理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10*******70321,经省工商局网站查询该商户营业执照的注册时间为2015年10月26日,而郑州市政府在2012年就已经出台了《关于整治规范郑州城区生产经营场所的意见》,其中规定,商户须向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详细说明情况,并经业主同意后,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请求,为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情况,免费出具相关书面证明或情况说明。同时依据2014年河南省颁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 》第九条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允许将居民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该条规定指出住改商的前提是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如果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不同意就不能住改商,就不能办理营业执照。该规定第十条还指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所以有公民对工商登记场所有异议时,处理该问题的主体应该是工商局。同时根据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请问该商户去年申办营业执照时可有4号楼全体业主出具的住改商同意书?物业可否盖章?小区业委会是否盖章?社区是否盖章?是否进行了公示?如有住改商同意书请问是何人出具?何人签名?如果没有4号楼全体业主出具的住改商同意书,没有社区盖章,没有业委会盖章,没有物业盖章,没有进行公示,请问该商户的营业执照是如何办理的?所以金水区工商局为君悦城小区4号楼104号办理营业执照,无论是依据《物权法》,还是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 》,以及依据郑州市的《关于整治规范郑州城区生产经营场所的意见》规定,该商户的营业执照在办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君悦城小区4号楼广大业主希望工商局能够依法行政,给4号楼业主一个满意的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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