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金水区工商局的再次回复,据称是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第四条::“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申请人应当对使用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及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规定,依规进行注册登记,现工商部门对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实行形式审查,不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可是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第九条 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允许将居民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将军队房地产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按照总后勤部、工商总局等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请问金水区工商局在办理营业执照时严格执行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第四条和第五条,但是为何不严格执行该通知的第九条和第十条呢?同一个地方法规总不能断章取义分割开执行吧?请问在你局严格执行第四条和第五条时,为何选择性的忘记严格执行第九条和第十条了呢?是否是可以理解为金水区工商局对该规定的第九条和第十条就可以不执行了呢?是否存在有法不依呢?希望金水区工商局给君悦城4号楼广大业主一个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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