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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责令荥阳市卫计委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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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8 12:05:0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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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卫计委

处理时间

2017-1-4 11:10

  行政复议申请(责令被申请人荥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荥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复议机关: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近日,荥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向所属工作人员宣布了一项改革政策,将新农合经办机构(目前隶属于为荥阳市卫计委)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合并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隶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计划从原新农合经办工作人员中选择8人继续从事医保经办工作,但是选聘8人的主要依据是年龄和工龄,年龄大和工龄长的人员优先录用,其他新农合经办工作人员全部调整到荥阳市卫计委下属各事业单位,这个行为侵犯了新农合业务经办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让广大新农合业务经办服务人员不服。

    这个行为违反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将卫生计生部门有关新农合的机构、编制、人员、基金、资产、档案、数据资料、信息系统等整体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郑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各级卫生计生部门为移交单位,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接受单位,将卫生计生部门现从事新农合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按照编制和人员身份整体划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各级卫生计生部门现从事新农合业务经办服务的编制内人员及编制,统一移交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移交人员正式移交手续办理之前,移交人员的工资待遇仍按原渠道发放。要做好新农合划转人员的使用安排”的要求。

     荥阳市卫计委应当将现从事新农合业务经办服务的编制内人员及编制,统一移交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于荥阳市卫计委未能将新农合编制内人员及编制统一移交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违规行为,郑州市卫计委应当责令荥阳市卫计委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郑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确保将各级卫生计生部门现从事新农合业务经办服务的编制内人员及编制,统一移交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荥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新农合业务经办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荥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请求行政复议机关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责令被申请人荥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将荥阳市卫生计生部门现从事新农合业务经办服务的编制内人员及编制,统一移交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应当执行的政策:

一、《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zwgk/system/2016/10/10/010676482.shtml

   

  将卫生计生部门承担的新农合管理职能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的城镇居民医保管理职能合并,统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将卫生计生部门有关新农合的机构、编制、人员、基金、资产、档案、数据资料、信息系统等整体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机构整合后至新制度运行前,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一管理、分别运行、独立核算。制度整合工作完成前,各地、各相关部门不得自行调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不得对各级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管理、经办的机构、编制、人员、信息系统、财物进行调整和划转。

   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由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指导督办全省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按照省政府的统一要求组织开展本地的整合工作,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整合任务。

   细化责任分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城乡居民医保政策,会同卫生计生等部门加强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前后的衔接,建立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做好整合期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管理服务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做好机构、基金等移交工作,确保移交平稳有序,配合做好信息系统与医疗机构的对接工作,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完善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落实财政补助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基金监管工作。编制部门负责相关职能整合及机构编制调整工作,根据整合后管理和经办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机构、配置编制。审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的审计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民政部门负责落实医疗救助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学生参保及相关协调工作。保监部门负责对参与经办服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从业资格审查、服务质量和市场行为的监管。各级医改办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跟踪评价、经验总结和推广工作。

   严肃工作纪律。机构整合到位前,各地要冻结相应机构编制,暂停有关干部任免、人员调动等事项,严禁借整合之机擅自调整机构、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干部;严格医保基金管理,严明财经纪律,严禁突击花钱,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文〔201689号)

newlaw2002/slc/slc.asp?db=lar&gid=1801143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117

  郑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精神,整合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推进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工作,实现市级统筹,构建一体化的管理体制和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省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六统一”的要求,进一步实现基本制度、管理体制、政策标准、支付结算、信息系统、经办服务的有机统一,确保201711日起建立并实施由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的城乡统筹、公平可及、管理规范、便民高效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市、县(市、区)同步开展整合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整合任务。

  (二)整体移交,注重衔接。将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的新农合职能、机构、编制、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系统、数据等整体移交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制定规范的移交手续,妥善处理好体制、制度并轨期间的有关问题,确保管理和经办工作有序过渡,确保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

  (三)积极稳妥,有序整合。按照先整合职能、机构、人员,后整合制度、基金、信息系统等事项的原则,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做好整合工作。要加强整合前后的衔接,确保工作顺畅接续、有序过渡,确保基金安全,确保群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四)强化监管,规范运行。各级、各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督指导,严格基金管理,加强基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三、实施步骤

  (一)建立工作机制

  成立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的郑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编办、审计局、发展改革委、医改办、民政局、教育局、扶贫办、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统筹协调、指导督办各地区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级政府负责本地区整合移交工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推进机制,并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组织实施好本地区的整合工作,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整合任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配合;2016115日前完成)

  (二)开展摸底调查

  成立联合调查工作组,开展全市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基金、机构、编制、人员、信息系统等有关基本情况的摸底调查,完成相关基础数据整理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审计局配合;20161110日前完成)

  (三)划转机构职能

  研究制定市级新农合管理和经办机构职能、人员编制划转具体意见;制定下发关于全市新农合管理和经办机构职能划转及加强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和经办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市编办牵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配合;20161120日前完成)

  (四)出台相关文件

  按照国发〔20163号文件、豫政办〔2016173号文件和《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配合;20161130日前完成)

  (五)搞好专项审计

  充分利用已有的城乡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专项审计结果,以2016930日为审计基准日,开展全市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资产、经费的审计审核工作。资产审核工作经各县(市、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单位自查后,会同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中介机构出具清产核资报告,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郑州市财政局负责固定资产划转手续办理工作,郑州市审计局负责新农合基金审核工作。(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分别负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配合;20161231日前完成)

  (六)做好工作交接

  1.交接相关人员。各级卫生计生部门为移交单位,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接受单位,将卫生计生部门现从事新农合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按照编制和人员身份整体划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各级卫生计生部门现从事新农合业务经办服务的编制内人员及编制,统一移交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移交人员正式移交手续办理之前,移交人员的工资待遇仍按原渠道发放。要做好新农合划转人员的使用安排。(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市编办、市财政局配合;20161130日前完成)

  2.交接新农合基金。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将新农合财务、基金数据等移交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社会保险局。按照现行归口编制2017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财政补助预算和办公经费预算,确保各项财政补助政策平稳延续,落实经办工作经费保障。(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市财政局配合;20161215日前完成)

  3.交接档案资料。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将新农合业务档案资料(包括参保、缴费、费用结算、待遇领取资料及历年政策文件、会计档案资料)、印鉴等,移交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社会保险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20161215日前完成)

  4.交接各类资产。将各级新农合所属各类资产登记造册,移交至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局、郑州市社会保险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市财政局配合;20161215日前完成)

  5.交接经办场地。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将新农合经办场地(含租用场地)移交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社会保险局。为保持经办业务顺畅,原有新农合经办场地为租赁的,租赁费由市与县(市、区)按照11承担,据实核算。(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市财政局配合;20161215日前完成)

  6.交接信息系统。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将新农合信息系统(包括软件系统、硬件系统、网络系统)以及参合人员信息数据等,移交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20161215日前完成)

  (七)整合信息系统

  1.研究制定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过渡方案,确保现有新农合信息系统和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安全平稳运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配合;20161130日前完成)

  2.制定实施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建设方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2017331日前完成)

  (八)做好制度衔接

  1.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施前的相关工作。做好原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与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衔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的衔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金融办等部门配合;20161220日前完成)

  2.制定统一的经办业务规程,简化办事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20161210日前完成)

  3.以职能划转为节点,职能划转完成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要分别继续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的组织工作,实现应保尽保目标,确保2017年实际参保人数不低于上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市财政局、市教育局配合;20161231日前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和进度,积极稳妥推进,要及时研究解决整合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确保整合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确保2017年全市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二)明确责任分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城乡居民医保政策,会同卫生计生等部门加强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前后的衔接,建立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做好整合期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管理服务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做好机构、基金、业务档案资料、各类资产登记造册等移交工作,确保移交平稳有序,配合做好新政策、信息系统与医疗机构的对接工作,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服务;财政部门负责新农合和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的固定资产、经费的核查,做好整合期间的经费保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拟定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职能整合方案及机构编制配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整合后管理和经办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机构、配置编制;审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的审计工作;医改办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跟踪评价、经验总结和推广工作;发改、教育、民政、扶贫、金融办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配合做好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以及整合后制度实施相关工作。各部门要按照豫政办〔2016173号文件总体要求,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各项整合工作。

  (三)抓好推进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抓主体责任、抓统筹协调、抓督查落实、抓完善机制、抓改革成效、抓成果巩固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阶段明确工作项目及其责任主体、工作措施、完成时限,实行项目化推进,确保按确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整合工作。

  (四)加强督导考核。建立督促检查、考核问责机制,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推进情况及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数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确保各项具体工作落到实处。各级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组织开展专项督察,及时通报,对整合工作中各类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问责,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妥善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努力营造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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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12-23 16:58:16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来信收悉,根据以上您所叙述的问题,经咨询我委人事部门得知,我委仅对荥阳市卫计委进行业务指导,关于您所申请的行政复议相关问题,建议您咨询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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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12-24 19:44:37 |只看该作者
郑州市卫计委的回复是违法的, 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2016-11-28,群众在心通桥网站向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行政复议机关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责令被申请人荥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将荥阳市卫生计生部门现从事新农合业务经办服务的编制内人员及编制,统一移交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12-23 ,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答复:网友您好:来信收悉,根据以上您所叙述的问题,经咨询我委人事部门得知,我委仅对荥阳市卫计委进行业务指导,关于您所申请的行政复议相关问题,建议您咨询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特此回复。
   http://xtq.zynews.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424607
   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这个回复实际上是决定不予受理,这个“我委仅对荥阳市卫计委进行业务指导行为、建议您咨询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因为《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当事人选择向上一级主管部门(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是合法的,“建议您咨询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这个说法更是自相矛盾,因为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就是荥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这个行为属于“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违法事实:
     一、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因此申请人对荥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荥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这个是由申请人选择。申请人选择了向上一级主管部门(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这个回复实际上是决定不予受理,这个“我委仅对荥阳市卫计委进行业务指导行为、建议您咨询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因为《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当事人选择向上一级主管部门(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是合法的,“建议您咨询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这个说法更是自相矛盾,因为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就是荥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这个行为属于“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由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监察局)对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行政复议机关严重超过法定的时间期限
   《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根据本条规定,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8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2016年12月3日之前)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本应在2016年12月3日之前做出决定并答复,但是直到2016年11月23日才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严重超过法定的时间期限,而且这个决定也是错误的。


《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npc/zfjc/x ... content_1809233.htm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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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12-24 19:45:51 |只看该作者
郑州市卫计委的回复是违法的, 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2016-11-28,群众在心通桥网站向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行政复议机关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责令被申请人荥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将荥阳市卫生计生部门现从事新农合业务经办服务的编制内人员及编制,统一移交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12-23 ,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答复:网友您好:来信收悉,根据以上您所叙述的问题,经咨询我委人事部门得知,我委仅对荥阳市卫计委进行业务指导,关于您所申请的行政复议相关问题,建议您咨询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特此回复。
   http://xtq.zynews.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424607
   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这个回复实际上是决定不予受理,这个“我委仅对荥阳市卫计委进行业务指导行为、建议您咨询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因为《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当事人选择向上一级主管部门(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是合法的,“建议您咨询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这个说法更是自相矛盾,因为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就是荥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这个行为属于“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违法事实:
     一、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因此申请人对荥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荥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这个是由申请人选择。申请人选择了向上一级主管部门(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这个回复实际上是决定不予受理,这个“我委仅对荥阳市卫计委进行业务指导行为、建议您咨询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因为《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当事人选择向上一级主管部门(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是合法的,“建议您咨询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这个说法更是自相矛盾,因为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就是荥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这个行为属于“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由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监察局)对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行政复议机关严重超过法定的时间期限
   《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根据本条规定,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8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2016年12月3日之前)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本应在2016年12月3日之前做出决定并答复,但是直到2016年11月23日才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严重超过法定的时间期限,而且这个决定也是错误的。


《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npc/zfjc/x ... content_1809233.htm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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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6 13:53:59 |只看该作者

      郑州市卫计委的回复是违法的, 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2016-11-28,群众在心通桥网站向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行政复议机关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责令被申请人荥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将荥阳市卫生计生部门现从事新农合业务经办服务的编制内人员及编制,统一移交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12-23 ,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答复:网友您好:来信收悉,根据以上您所叙述的问题,经咨询我委人事部门得知,我委仅对荥阳市卫计委进行业务指导,关于您所申请的行政复议相关问题,建议您咨询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特此回复。
   http://xtq.zynews.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424607
   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这个回复实际上是决定不予受理,这个“我委仅对荥阳市卫计委进行业务指导行为、建议您咨询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因为《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当事人选择向上一级主管部门(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是合法的,“建议您咨询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这个说法更是自相矛盾,因为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就是荥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这个行为属于“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违法事实:
     一、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因此申请人对荥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荥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这个是由申请人选择。申请人选择了向上一级主管部门(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这个回复实际上是决定不予受理,这个“我委仅对荥阳市卫计委进行业务指导行为、建议您咨询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因为《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当事人选择向上一级主管部门(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是合法的,“建议您咨询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这个说法更是自相矛盾,因为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就是荥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这个行为属于“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由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监察局)对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行政复议机关严重超过法定的时间期限
   《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根据本条规定,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8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2016年12月3日之前)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本应在2016年12月3日之前做出决定并答复,但是直到2016年11月23日才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严重超过法定的时间期限,而且这个决定也是错误的。


《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npc/zfjc/x ... content_1809233.htm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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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7 11:39:15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来信收悉,根据相关规定如申请行政复议,请前往郑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进行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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