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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建存在消防隐患,立交桥建仓库违法没有规划审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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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8 16:22:58 |显示全部楼层

已处理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处理时间

2017-8-21 10:06

    郑州市照明灯饰管理处在珠江荣景南门立交桥下建仓库。违法存在,没有经过任何规划和消防验收,一旦这里出现任何一点火灾根本无法救援,119救援力量已经与2017年8.16日16时测试,从天河路或者从江山路都无法到达违建仓库位置,里面有简易房,还有其他存储物,施工单位审批单位为郑州市城市管理局,请问一旦出现火灾,谁来负责?请郑州市城市城市管理局下达拆除整改通知,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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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9 18:08:27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郑州市城市照明灯饰管理处针对您反映的情况核实回复如下:“随着郑州城市框架迅速拉大,路灯及夜景照明设施管养范围也由三环以内向外扩大到偏远区域,我处现有养护基地已无法满足长距离路灯及夜景照明设施管理养护需要,迫切在城外增设新的养护基地,用于路灯及夜景照明应急抢险专用设备停放、路灯废旧灯杆处理、日常备用养护配件存放等。我单位经实地勘察,并经局领导同意,于2016年3月28日以城管局文件,向市政府上报《关于增设路灯及夜景照明设施养护基地的请示》,建议将江山路与天河路交叉口向北200米路西拟作为路灯养护维修基地。2016年4月11日,市政府批复同意城管局的请示。2016年底,我处将基地环境进行了标准化整治,地面进行了硬化,四周设置了金属围栏,对道路沿线还进行了绿化。目前,基地内存的路灯废旧灯杆,不存在消防等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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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爱家没办法  在2017-8-22 09:55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请问设施围挡有规划建设手续没有?违法吗?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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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1 18:41:31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政府机关更应该遵守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订的《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擅自设置棚屋、摆摊设点、搭建临时设施;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堆积物料及其他物品;违章利用、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其他行为”。 由此可见,郑州市政公司路灯管理处作为政府单位单位在京沙快速惠济立交桥桥涵下建设仓库,仓库外面加有铁门是违法建筑,管理部门建仓库和向外出租的行为,是严重违法违规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临时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已经规划部门规划用途的,应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利用。未规划用途的,主要用于社会公益项目。在立交桥下违建仓库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禁止在城市桥涵设施及保护范围内修建影响桥涵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之规定。依据《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之规定
据了解,国家早有明文规定,高速公路高架桥下及其两侧,严禁乱搭、乱建、乱堆。那么,城区的立交桥下是否能违建呢?


地址:惠济区天河路江山路交叉口东北角,京沙快速立交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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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0 17:06:30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明显没有任何批文,违法,为啥不拆除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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