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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庄村南头高速公路土地征用款(下派单位:金水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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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3 15:34:52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已处理

金水区兴达路

处理时间

2019-3-25 10:00

京港澳高速扩建绿化征用土地青苗费一亩三万好几十亩地几百万为什么直接打入村上个人账户,村委都不知道,农资办说有合同,村上已经证实了都是假材料,没有一个人根租地的签合同,乡里不作为,农资办不作为,想请问各位领导,几百万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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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3 16:07:43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zaxk007”
     您好,你所反应的问题我们已经看到,我们会尽快与相关负责领导、包村部门了解核实情况,尽快给予答复。
处理满意度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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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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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8 10:51:40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zaxk007”: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与包村部门、领导进行了解、核实,所给予的答复为:
    黄庄村1组村民口头协议将防汛路东、水厂路北25.119亩土地,以1560元/亩租给黄庄村民黄松叶,2015年8月黄松叶以每年3000元/亩租给常喜增使用并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使用年限从2015年8月1日至2033年8月1日,在签订合同后常喜增在租赁土地上用于经营高效农业建设,2018年11月启动京港澳高速两侧绿化提升工程,常喜增租赁的土地在绿化提升工程用地范围内,根据郑州市金水科教新城建设指挥部《关于加快郑州金水科教新城合村并城及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暂行)》(金水科教指〔2012〕1号)中“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但给予适当奖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根据上述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土地附属物补偿款归属常喜增;根据政策,可选择大包格3万元/亩或实际附属物按照国家政策标准进行补偿,常喜增选择按照实际附属物补偿方法进行补偿。
    我办认为网友反映的问题是与黄松叶之间的协议纠纷问题,应当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建议向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纠纷。
    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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