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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上下学生 后车严禁超越

2011-12-12 09:42| 发布者: 张丽巧| 查看: 1088| 评论: 0|来自: 大河网-河南商报

摘要: 超载严重、质量堪忧、监管不力……针对校车安全的突出问题,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起草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于昨天正式全文公布,广纳民意。 草案回应了哪些焦点问题?能否成为破解校车安全问题的良善之法?记 ...

    超载严重、质量堪忧、监管不力……针对校车安全的突出问题,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起草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于昨天正式全文公布,广纳民意。
草案回应了哪些焦点问题?能否成为破解校车安全问题的良善之法?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部门和专家。
草案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地区为居住分散的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提供校车服务。发展校车服务所需的支持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校车资金谁来出?
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
焦点1
草案规定:首先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此外,教育部门负责审核校车使用申请,查处学校违规行为等。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审查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办理注册登记并核发校车标牌,审核校车驾驶人资格,查处取缔上路行驶的非法校车等。
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校车安全谁监管?
县级以上政府负“总责”
焦点2
焦点3
安全责任谁保障?
谁管理运营谁就承担责任
草案明确,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保障校车安全的责任。
草案要求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维护,签订责任书,派人随车全程照管学生等。
对于这些规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有一定的担忧,她说:“我注意到草案出于安全考虑,把很多安全责任给了学校。学校是一个义务教育机构,能够承担多少在公共交通领域的责任?即使想承担,有没有这个能力也是一个要考量的问题,否则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一些阻力。”
草案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可以申请作为校车使用:一、属于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所有。
二、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专用校车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并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
三、装备统一的校车标示灯和停车指示牌,专用校车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
四、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乘客责任保险。
此外,草案明确,接送幼儿、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专用校车。
啥样的车可做校车?
接送幼儿、小学生校车应当是专用校车
焦点4
焦点5
安全标准咋设定?
专用于幼儿的校车标准正在制定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作为强制性技术规范的校车安全标准体系,并对校车安全标准的制定部门和制定、修订的原则作了规定;要求校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生产、改装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除此之外,据悉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专用于幼儿的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对驾驶人有啥要求?
无饮酒及醉酒后驾驶记录
草案规定,校车驾驶人应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资格,年龄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无饮酒及醉酒后驾驶记录、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无犯罪记录,未因违反治安管理受过拘留处罚,身体健康,无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校车驾驶人被依法处以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的,终身不得再驾驶校车。
焦点6
乘车安全怎么保障?
学校应派人随车照顾学生
草案规定,学校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学生,并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
草案对随车照管人员的职责予以了详细规定。比如,发现驾驶人饮酒、超载要制止校车开行;确保学生安全落座;制止离开座位;发生交通事故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及时把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等。
校车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焦点7
校车享受哪些“特权”?
校车可在公交专用道行驶
为了保障校车通行和停靠安全,征求意见稿对校车享有的优先权作了规定,包括:
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按照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示灯,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校车经过路线状况、交通流量和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交通警察遇到运载学生的校车时,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时,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时,应当靠道路右侧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由驾驶人将停车示意牌伸出车窗,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禁止超越;道路无中间隔离带的,对面驶来的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下车学生需横穿马路时,车辆应当停车让行。
另外,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焦点8
法律责任怎么设定?
违反条例,将从重处罚
草案规定,对违反本条例,造成校车安全事故的,依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从重处罚。
违反条例,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对民办学校可以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年至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焦点9
焦点10
过渡期怎么办?
可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载客汽车
在草案“附则”规定:自条例施行起,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在该期限内,用于接送幼儿、小学生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使用其他取得校车标牌的载客汽车。“考虑到我国的专用小学生校车国家标准实施不久,在一段时间内,专用校车的生产、改装还不能满足需求,所以做出了一个过渡期的规定。”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     (据新华社电)
征集意见
公众可在2012年1月11日前对草案提出建议:
一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caq@chinala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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