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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增值税起征点调至2万元 明年8万个体户免缴国税

2011-12-14 08:46| 发布者: 王书领| 查看: 1053| 评论: 0|来自: 郑州晚报

摘要: 本月起,郑州市增值税起征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最高标准执行,即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新政实施后,全市近8万户个体纳税人不需再缴国税 ...

本月起,郑州市增值税起征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最高标准执行,即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新政实施后,全市近8万户个体纳税人不需再缴国税,此项一年减少税收1.88亿元。晚报记者 程国平 通讯员 马朝晖 邢军

郑州增值税起征点执行最高标准

昨日,郑州市国税局发布消息称,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河南省国税局统一安排,郑州市国税局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将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由此前月销售额的5000元,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由此前的月销售额为3000元,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由此前每次(日)销售额为200元,提高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新政执行时间自2011年12月征收属期为2011年11月的税款时开始,郑州市已从本月12日开始执行。也就是说,郑州市的个体纳税人,自本月起每月销售额或者应税劳务达不到20000元的,将免缴增值税。

据悉,财政部于10月31日发布第65号令,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改后的实施细则于11月1日起实施。《细则》明确了增值税起征点幅度调整为: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由原来的2000~5000元和1500~3000元统一提高到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由150~200元提高到300~500元。

我省增值税起征点选择了幅度上限。

超过七成个体纳税人免缴

本次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郑州市将有近8万户个体纳税人将免缴增值税,占全市个体纳税人的75%。这批纳税人主要包括销售货物和修理修配、加工服务等提供劳务的个人和个体工商户。

数据显示,目前郑州市国税局管理的个体纳税户有10.58万户,新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实行后,征税户减少到2.22户,免征户将新增5.77万户,达到近8万户,占全市个体纳税人的七成以上。

郑州市国税局征管处处长许文峰表示,此次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可免征大部分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对扩大就业、推动下岗再就业及鼓励个人自主创业有着积极作用。据市国税局征管部门初步估算,新的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实行后,全市一年将减少税收1.88亿元。

昨日,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时间短暂,关于个体纳税人的营业收入审定,市国税局将按上月核定的每户纳税人的销售额,待2个月政策过渡到位后,再对申报情况一一核实,该享受新政优惠的一定会让纳税人享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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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九条都明确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更不会包括各类公司制企业。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

其他个人,一般指自然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销售额是如何确定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所称的销售额是指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计算销售额的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增值税为价外税,起征点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以月起征点20000元为例,因现在个体工商户是采取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的,那么当月起征点实际应为含税销售额20600元[20000×(1+3%)],而不是20000元。同样,按次(日)起征点销售额也按上述方法计算。

【 作者:记者 程国平  编辑: 王书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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