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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物业随意停电最高罚3万

2012-3-29 08:27| 发布者: 王书领| 查看: 686| 评论: 0|来自: 河南商报

摘要: 河南商报记者 韩天旭 昨天,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四川作的关于《河南省供用电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审议修改稿”)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这是我省首次针对供电企业 ...

河南商报记者 韩天旭

昨天,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四川作的关于《河南省供用电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审议修改稿”)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这是我省首次针对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双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新变化

条例名称删掉“保护”,弱化“电老大”强势地位

王四川说,本条例的一个新变化是条例名称的改变。

“将用电人权益保护单设一章,并设置具体罚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他说,原《条例(草案)》名称是《河南省供用电保护条例》,在征求意见和调研中,一些部门和用电人提出,保护是对弱势群体、特殊群体或者特殊事物和权益的倾斜和照顾。供电企业作为独家经营、具有垄断性的企业,本身就处于一种强势地位,加上“保护”二字,有进一步强化其特殊地位的歧义,建议删去“保护”二字。最终,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

新规定

小区物业不得无故拉闸停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停限电。”“审议修改稿”明确规定供电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向用电人供电,要按照核准的电价标准和用电表记录计收电费。

为保证用户持续供电和安全用电,“审议修改稿”对“电老大”在特殊情况下停电行为制定了严格的约束条款,并对“电老大”停电前向用户履行事先告知义务作了规定。

“电老大”守规矩了,但是一些转供电单位、物业小区存在着不执行国家电价、随意拉闸限电、乱收电费等问题,该如何监管?

“审议修改稿”明确要求,受委托转供电单位、物业小区、其他代收电费单位,不得无故对用户拉闸停电,否则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不得提高电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否则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电表如果有问题,“电老大”要出检定费

日常生活中,有些用户感觉电表走数有问题,拒缴电费,引发纠纷,这样的情况咋解决?

“审议修改稿”规定,如果用电人对电表准确性有异议的,可委托法定的或授权计量检测机构检定,供电企业应当配合。检定期间用电人应当按时缴纳电费。经检定,异议成立的,检定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双方退(补)电费;异议不成立的,检定费用由用电人承担。

【作者:记者 韩天旭 编辑:王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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