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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郑州出租车要符合8个条件 须3年以上驾龄

2012-4-26 09:43| 发布者: 张丽巧| 查看: 993| 评论: 0|来自: 来源: 中原网--郑州晚报

摘要: 中原网讯 据了解,修改《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度地方立法计划项目。《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于1997年8月22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 ...

中原网讯 据了解,修改《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度地方立法计划项目。《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于1997年8月22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2005年两次修改。

自2005年第二次修改以来,历经6年的发展,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框架的不断拉大,人们对交通多样化、个性化需求的增加,客运出租汽车公共服务设施滞后、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不高、管理措施跟不上,以及行业自律机制尚未形成等问题日渐显露。此外,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由市城市管理局改为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主管部门也发生了变化,也需要对《条例》作相应修改。因此,为了维护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出租汽车营运服务质量,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对《条例》进行修改是必要的和迫切的。

建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来评定出租车

在《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中规定,鼓励出租汽车企业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是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方向,符合郑州实际。《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应当妥善处理个体经营与企业经营的关系,有利于维护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客运服务质量。明确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对于管理出租汽车营运服务质量,《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了市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定期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组织开展文明服务活动。

3年以上驾龄才能驾驶出租车

为了规范出租汽车司机,《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出租汽车司机必须具备以下的要求才可以运营。分别是:本市常住户籍或一年以上居住证明;男性60岁以下,女性55岁以下,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3年以上驾龄,安全行车,无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经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被吊销从业资格证的,从吊销之日满5年。

【作者:编辑:张丽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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