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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六类“民告官”案件“一把手”必须出庭

2012-5-24 09:46| 发布者: 张丽巧| 查看: 597| 评论: 0|来自: 来源: 中原网--郑州晚报

摘要: 中原网讯(记者 孙娟) 针对行政诉讼中经常出现“民告官,不见官”,官员“出庭不出声”等现象,为有效提升各级行政负责人的法治水平,昨日,市政府出台文件:本单位当年发生的第一起诉讼案件、案情重大、人大代表以及 ...
中原网讯(记者 孙娟) 针对行政诉讼中经常出现“民告官,不见官”,官员“出庭不出声”等现象,为有效提升各级行政负责人的法治水平,昨日,市政府出台文件:本单位当年发生的第一起诉讼案件、案情重大、人大代表以及政协委员会旁听的等六类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一把手”应当出庭应诉。
据介绍,近年来,我市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仅2011年就达3016件且败诉案件不断增加。“一把手”出庭应诉不仅是法定的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手段,更是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执法能力的重要措施,反映了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案件的重视,对司法权威的尊重。
市政府规定,有以下6种情形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本单位当年发生的第一起诉讼案件;上级机关要求出庭应诉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建议出庭或旁听的诉讼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听审的诉讼案件;案情重大复杂,对本单位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工作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应诉机关法定代表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诉讼案件。
除这6种情形外的其他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案件,市政府也提倡和鼓励“一把手”出庭应诉。此外,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多或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行政机关,应当每年组织本机关工作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旁听行政诉讼案件庭审。
根据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将每年出庭应诉和旁听行政诉讼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并书面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诉讼中“不应诉、不举证、不出庭、不执行”的情况,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同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情况,将被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范围并及时予以通报。
【作者:记者 孙娟 编辑:张丽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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