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审议修改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见习记者 王磊 本报讯 “一房两卖”、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用房归开发商还是归业主……针对房屋登记领域出现的新“麻缠”,《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审议修改稿)》)作出界定,并提请昨日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预告登记阻止“一房两卖” 郑州市民黄女士去年8月份在郑东新区看中一套房子,并与开发商签署了买卖协议。今年年初,她所看中的房子涨价,可是开发商却违约将房子卖给他人。一怒之下,黄女士将该开发商告上法庭。 像黄女士一样,遭遇开发商“一房两卖”的市民不在少数。 实际上,如果市民买房时没有办理登记手续,而开发商又把已售房卖给了别人,且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别人的名下,就丧失了这套房屋的产权。但市民与开发商的合同是有效的,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条例(审议修改稿)》规定,市民买的新房、二手房可以通过预告登记来保护自身的利益,防止出现“一房两卖”。 根据规定,预告登记主要针对四个方面,即: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预告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类型。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因转让、抵押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受理,这样就可以避免一方在未经购房者同意的情况下再将住房出售。 物业服务用房,登记为全体业主所有 山东某市一个小区有一座四层会所,开发商承诺为全体业主所有;后来开发商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使这栋楼归开发商所有,并作为物业服务用房。 为保护业主利益,《条例(审议修改稿)》明确规定,新建商品房屋初始登记时,根据规划和居住区公建配套标准建设、未计入公共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房屋,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物业服务用房、共有设施设备用房及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为全体业主所有。 房屋权属信息以登记簿为准 《条例(审议修改稿)》明确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簿是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据介绍,房屋登记簿类似于机动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但是不同的是,机动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交给了车主,而房屋登记簿存档于房管部门,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应当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相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房产证就像是房子的身份证,而登记簿就像是房子的户口簿。房产证和登记簿都可以证明房屋的权属,但当房产证与登记簿不一致时,必须以登记簿为准。”郑州市房管局法规处一位负责人解释,在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时,权利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作者:见习记者 王磊 编辑: 王书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