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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沿街单位开放公厕 乱贴小广告可罚2000元

2011-11-22 08:43| 发布者: 王书领| 查看: 988| 评论: 0|来自: 大河网-大河报

摘要: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审议修改稿)》 昨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见习记者 刘瑞朝 核心提示 施工现场不设围挡,乌烟瘴气;机动车在停车场以外乱停乱放;在家中饲养鸽子、狗等宠物,影响小区居民正常生 ...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审议修改稿)》

昨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见习记者 刘瑞朝

核心提示

施工现场不设围挡,乌烟瘴气;机动车在停车场以外乱停乱放;在家中饲养鸽子、狗等宠物,影响小区居民正常生活;乱倒生活垃圾、餐厨垃圾,这些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今后将可能受到处罚。昨日在郑州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审议修改稿)》)提请会议审议。

●擅自占用人行天桥摆摊经营 将可能被罚500元

郑州的一些人行天桥成了小商小贩的天下,他们的货摊占据了大半的天桥面积,不少市民宁愿选择等红灯,也不愿意走更安全的天桥。这种情况以后有望避免。《条例(审议修改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如果经过批准临时占用街巷及其他场所设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此规定,将可能被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市政施工公示牌上明明标示着工期为一个月,但两个月了还没有撤去围挡,这将严重影响到附近居民和商户的生产生活。对此,《条例(审议修改稿)》有明确规定,因市政工程建设等原因经批准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因维修管道或者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等产生的泥土、污物,应当即时清理,保持路面清洁、畅通,违者将被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施工场地的临街面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不透视的围挡,并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同时,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车辆应当摆放整齐。不得在停车场以外的车行道、人行道停放机动车。

●乱贴小广告 可罚2000元

小广告历来是城市市容治理的一大顽疾。路上、树上、立交桥上、公交站牌上,到处都少不了它们的身影。对此,《条例(审议修改稿)》规定,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临街建(构)筑物、公用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标语、宣传品及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违者将被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门头牌匾、电子显示屏设置也要合乎规范。《条例(审议修改稿)》规定,设置门头牌匾、电子显示屏、城市景观灯、灯饰、商业橱窗、招贴栏、报栏、画廊、标示牌等,应当设置规范有序、亮化设施完好,标示牌的规格、色彩应与城市街景相协调,出现破损的,设置单位应及时刷新、更换、维修或者拆除。另外,禁止在沿街门面、墙体上直接书写(张贴)店名、单位名称、经营商品种类等文字。

●鼓励沿街单位内部厕所对外开放

记者从郑州市市政管理局了解到,目前郑州市有将近600座公厕,但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人口的增多,公厕已满足不了城市的需求。公厕数量不足、分布不均匀导致找半天没找到厕所的情况时有发生。前段时间,中原区100家沿街社会单位公厕完全对外开放,为郑州市鼓励沿街单位开放厕所行动开了个好头。

《条例(审议修改稿)》对此也有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小商品市场及其他商业摊区,应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公共厕所应设置明显标志,专人管理,昼夜开放,按时冲刷、清淘,定期消毒,保持内外整洁。同时,鼓励、支持沿街单位内部厕所对外开放使用。

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市)、上街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由建设单位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重建。违者,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以外的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可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餐厨垃圾应集中收集、处置

夜深人静时,运送垃圾的货车在城市道路上穿梭。由于部分车辆未加密闭装置,导致垃圾、渣土抛撒一路,影响第二日居民出行。对此,《条例(审议修改稿)》规定,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收集、倾倒,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运。单位及其生活区的垃圾,由本单位负责清运。运输垃圾时车辆应密闭、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撒漏,不得随意倾倒、抛撒,违者将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条例(审议修改稿)》规定,饮食经营和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应集中收集、中转和处置。另外,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此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

●养鸽子扰民 责令拆除鸽舍

一些沿街居民在阳台上开辟鸽舍,鸽子产生的粪便和羽毛掉落在街道上,致使路面污秽不堪,而鸽子产生的噪音更是导致附近居民不堪其扰。以后,这种情况有望得到约束。《条例(审议修改稿)》规定,禁止在市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房的阳台外和窗外搭建鸽舍。饲养鸽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将责令其拆除鸽舍。

市民随地吐痰、大小便等行为,将会受到一定处罚。《条例(审议修改稿)》规定,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塑料袋、口香糖等废弃物等行为,将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向花坛、绿化带、窨井扫入、倾倒废弃物的行为,将被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对犬类的管理,将按照《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执行。对犬类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遛犬者应即时清除。

【作者:见习记者  刘瑞朝   编辑: 王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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