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日报记者 李 红)11月21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省政府近日下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到“十二五”末,全省基本形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服务为依托,以机构养老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提供相匹配,无偿、低偿、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覆盖60%以上的村 按照要求,在城市街道、社区建设集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服务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站、点),普遍建立养老服务热线电话、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平台,为居家老人提供家政、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到“十二五”末,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要覆盖全省所有的城镇社区和60%以上的建制村。 建成省、市、县、乡四级“12349”养老服务呼叫网络服务中心。 ●政府为困难老人购买养老服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为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人、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无子女照顾的低保老人等生活困难老人提供养老服务。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业。 ●各省辖市至少建一所专业护养机构 各省辖市、县(市、区)至少建成一所政府主办、以养老服务为主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各省辖市要至少建成一所为失能老人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专业性护养机构;有条件的省辖市要建成一所可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爱心护理院。 在此基础上,各省辖市、县(市、区)要建成一所集多种功能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到“十二五”末,全省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规模要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0张。 ●优先保障用地 减免多项税费 免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免征养老服务收入的营业税以及养老服务机构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免缴排污费,减免其行政事业性收费,其用水、用电、供暖、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 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要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同时免征城市配套费。 【作者:记者 李 红 编辑: 王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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