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目前县乡道路没有安装电子眼,预计在2013下半年(2014年前),在县乡比较大路口先期安装电子警察及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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