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文] >begin--> 为了有效解决我市城区内摩托车、电瓶观光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畜力车、人力架子车违法上道路行驶和非法营运、占道经营问题,为广大群众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禁止摩托车、电瓶观光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畜力车、人力架子车在市区限定区域内行驶,取缔摩托车、电瓶观光车等车辆在市区限定区域内非法营运、占道经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摩托车包括内燃机、电力及其他动力装置驱动的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三轮汽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公里/小时,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低速货车是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公里/小时,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非法营运摩托车、电瓶观光车等车辆是指不具有公安、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车辆号牌、行驶证或营运证的各种用于客运、货运的摩托车、电瓶观光车等车辆。
二、限定禁行区域:中州大道以西、西三环以东、南三环以北、北三环以南的区域(以上均含本路);惠济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的限定禁行区域,由惠济区、各管委会参照此通告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三、凡违反本通告在市区规定区域内行驶的摩托车(依法执行公务的除外)、电瓶观光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畜力车、人力架子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上述车辆的(不含畜力车、人力架子车),予以罚款可以并处行政拘留;对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罚;对驾驶拼装、报废摩托车、电瓶观光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予以罚款,收缴车辆,强制报废。
对从事非法客运、货运的,依法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对占道经营的,由城管部门依照《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从严查处。需移交工商部门处理的,由工商部门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于存在法定情形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没收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财物。
四、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拼装、改装摩托车以及为摩托车加装机械动力装置、顶蓬。违反规定的,由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五、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摩托车、电瓶观光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畜力车、人力架子车违法上道路行驶和非法营运、占道经营的行为,严重扰乱我市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依据本通告精神,周密组织,依法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为全市人民创造安全、畅通、整洁、有序的生活环境。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