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你好:
根据《郑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对网友所提出的问题解释如下:
1、适用于门诊救助中的“特殊病种”主要是针对患有特殊病种、需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慢性疾病。
2、医疗救助报销是针对经由居民医保(新农合)报销后,剩余医疗费用(包括检查和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按50%(低收入家庭报销25%)的报销。
3、救助对象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城乡低保证(农村五保或城市低收入证)、出院证、户口本、身份证、医保卡(新农合保障卡)、发票等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进行医疗救助申请。
4、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救助10000万是指,当年度所有医疗救助费用的总和(包括住院和门诊救助)。
5、有医疗救助机构出具证明,经县(市)区民政部门调查认定,患有特殊病种、需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等产生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或者家庭生活困难无力住院的门诊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给予50%的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10000元。
6、救助程序
(1)救助对象本人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身份证、低保证或五保供养证、医院的医疗收费票据、必要的病历资料及医疗保险部门(合作医疗部门)的有关补助依据等证明材料。经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门诊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2)县级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门诊医疗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门诊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3)对审核批准的门诊救助对象,由县(市)、区民政局直接发放医疗救助资金。
联系人:张恒 联系电话:67172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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