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2530|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郑州市低保人员门诊医疗救助问题咨询 [复制链接]

Rank: 2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5-22 17:45: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民政局

处理时间

2013-6-13 11:57

请转交郑州市民政局卫生局中原区民政局

        郑州市低保人员在门诊看病时,根据2011年6月实行的《郑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郑州民政、卫生、财政、人社局联合下发)的规定,低保人员是可以享受门诊救助的,标准为个人负担部分给予50%的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10000元。

请问:
1、门诊救助中说的“特殊病种”具体指的是哪些病种?

2、哪些检查项目或药物能给予报销?血常规等血液检查项目包含在报销范围之内吗?(本条问题请详细解答)

3、如果要报销,患者该去准备哪些票据或资料?去哪个单位或部门申请?区县疾控中心管理的病人(涉及疾病隐私情况时)是否可以直接去区县所在的民政局医疗管理部门申请吗?

4、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10000元,这10000元是= 当年住院时民政局给予的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吗?还是说住院和门诊救助最高标准各为10000元,互不包含呢?

5、郑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对门诊患者的检查或药物费用给予报销吗?还是说只对住院病人的费用进行报销?

6、门诊救助的程序如何走?要由救助对象本人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身份证、低保证或五保供养证、医院的医疗收费票据、必要的病历资料及医疗保险部门的有关补助依据等证明材料。请问,医疗保险部门的有关补助依据是哪个单位开具的什么证明?

《郑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今日正式实施h/2011/0610/c25408-2877990484.html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沙发
发表于 2013-5-22 17:56:42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到,将转交相关部门尽快答复。
处理满意度打分:
满意0
一般1
不满意0
处理状态: 已处理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板凳
发表于 2013-6-4 10:39:49 |只看该作者
网友你好:
根据《郑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对网友所提出的问题解释如下:
1、适用于门诊救助中的“特殊病种”主要是针对患有特殊病种、需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慢性疾病。
2、医疗救助报销是针对经由居民医保(新农合)报销后,剩余医疗费用(包括检查和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按50%(低收入家庭报销25%)的报销。
3、救助对象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城乡低保证(农村五保或城市低收入证)、出院证、户口本、身份证、医保卡(新农合保障卡)、发票等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进行医疗救助申请。
4、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救助10000万是指,当年度所有医疗救助费用的总和(包括住院和门诊救助)。
5、有医疗救助机构出具证明,经县(市)区民政部门调查认定,患有特殊病种、需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等产生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或者家庭生活困难无力住院的门诊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给予50%的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10000元。
6、救助程序
(1)救助对象本人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身份证、低保证或五保供养证、医院的医疗收费票据、必要的病历资料及医疗保险部门(合作医疗部门)的有关补助依据等证明材料。经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门诊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2)县级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门诊医疗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门诊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3)对审核批准的门诊救助对象,由县(市)、区民政局直接发放医疗救助资金。
联系人:张恒        联系电话:67172763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心通桥 ( 豫ICP备16000548号 )

GMT+8, 2024-11-20 08:00

Powered by 中原网

© 2011 zynews.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