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保障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进一步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根据《国防法》、《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学校应当依法对军人子女接受教育给予优待,为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军人子女教育各项优待政策规定的落实。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军人子女教育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协调有关幼儿园、学校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作为双拥模范城(县)评选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各军分区(警备区)负责协调驻地成立军人子女教育优待领导小组,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领导担任组长、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领导担任副组长(驻地有2个师级以上单位的可增设1名副组长),成员由军地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协调驻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定期收集掌握军人子女教育需求,拟制完善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督促各项优待政策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办公室主任由政治部领导兼任。
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根据上级指示要求,协调地方落实相关政策规定,加强所属幼儿园和子女学校建设,办好军人子女食宿站(点),协调解决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有关问题。
第六条 军人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烈士子女、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子女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对其中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在公办高级中学以上接受学历教育期间,在学习生活上给予必要的帮助,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奖(助)学金和贷款。
第七条 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采取入部队幼儿园和地方幼儿园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军人子女入部队幼儿园,按照划区保障的原则,在军区级单位范围内就近免费入园;无隶属关系部队的军人子女,没有条件入本单位幼儿园的,可以就近就便入其他部队开办的幼儿园,享受办园单位军人子女待遇;没有条件入部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可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
(二)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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