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
现就新龙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试试管理办法(试行)》(郑价公〔2004〕2号)第七条规定:“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指多层住宅、高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已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除外)。”
经了解,新龙小区业主还未签购房合同。根据上述规定,业主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约定了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双方按约定标准执行。如业主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没有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需经物价部门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实地验收后,按照对应的收费等级标准办理物业服务《收费许可证》。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问题1、签订买房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开发商又不执行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不知房管局咋就备案通过了?又是如何替我们把关的?不是应该是不合规定直接退回的吗?
2、是谁批复的,拿了多少好处费?是否要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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