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
现就新龙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试试管理办法(试行)》(郑价公〔2004〕2号)第七条规定:“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指多层住宅、高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已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业主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约定了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双方按约定标准执行。物业服务企业到小区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备案。如业主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没有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需经物价部门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实地验收后,按照对应的收费等级标准办理物业服务《收费许可证》。
二、《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试试管理办法(试行)》(郑价公〔2004〕2号)第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产权人自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起按月缴纳。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 3 个月,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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