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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和新龙小区经适房物业问题怎么解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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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7-18 11:21:1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时间

2013-11-12 10:41

银河和新龙小区经适房物业问题怎么解决?
尊敬的郑州物价局领导:您好!
看到郑州物价 发表于 2013-7-11 09: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对网友提出的银河小区物业收费问题的答复,大家知道了“目前,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这个最根本的问题!
1、看到网上您们“市物价局回复:           与市长电话室沟通后,无法和反应问题的业主取得联系,不能确定该业主的具体情况如何、、、”感到您们注意力重点不仅要放在是谁反映的问题,最好是放到反映的问题是不是存在,如何去解决。
2、您们回复“依照《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物业公司在交房前,应到物价部门申报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价部门经实地验收后,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并办理《收费许可证》”,业主们希望您们进一步明确回复,新龙、银河是经适房,而安泰物业公司应该实行政府指导价,他们向您们申报物业收费标准没有?您们是否实地验收和给他们办理过《收费许可证》?
3、如果您们经实地验收和给他们办理过收费许可证,如果安泰物业没说新龙、银河是经适房小区,您们不知情,给他们办证,那是您们没有调查清楚;如果物价局知道新龙、银河是经适房,又知道经适房应实行政府指导价,还给他们办理了远远高于政府指导价的1.75元的收费许可证,那就不合适的了,网友估计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4、如果您们原来不知道“安泰要向应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新龙和银河经适房住户区实行1.75元的高价“,您们没有进行干预,有情可原,但安泰现在已把(没经验收、没办收费证?的)远远高于政府指导价的1.75元写进《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已经让新龙和即将让银河经适房户签《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如果你们物价局还仅仅停留在回复经适房应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公司应申报、办证,就不合适了。安泰物业无论是否办过收费许可证,他们把远远高于政府指导价的1.75元写进前期物业服务协议,都是违反了您们对经适房物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规定的,您们知道了这种情况,如果再不及时、尽快进行干预,那就很不合适了!
5、银河经适房在2011年1月第一期登记时,多层已封顶,高层已建许多层,银河经适房价应按当时的人工、建材价申报。审核,但现在银河公布的房价,和那时刚开工的新龙几乎相同,银河的业主们等了近3年,尽管质疑银河经适房价申报审核中有猫腻,但也还是都忍了,请你们行使职权,采取措施,督促安泰物业执行“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的规定,如果他们仍坚持业主不签1.75元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就不让签购房合同,业主们就会向物价局和市政府反映,请调查该公司房价申报审核、物业招投标中和项目建设中的问题、、、、
新龙已开始、银河即将签订购房合同和物业协议,请物价局领导过问一下,尽早采取措施,为民执法,有效地干预银河、新龙高价物业违反郑州物价规定的做法。
谢谢您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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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7-18 14:59:24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将及时给您回复。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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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7-30 10:27:59 |只看该作者
欢迎加入新龙小区群:131981686
群里小区资料齐全,随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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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7-24 15:34:02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现就您反映的经适房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答复如下:
         一、《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试试管理办法(试行)》(郑价公〔2004〕2号)第七条规定:“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指多层住宅、高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已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小区业主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已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双方按约定标准执行。如业主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没有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需经物价部门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实地验收后,按照对应的收费等级标准办理物业服务《收费许可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您有权不签订此协议或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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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7-23 11:16:14 |只看该作者
请物价局抑制这种乱收费的行为!开发商利用“签订购房合同时,必须签订前期物业合同”的规定,拟定高物价费的前期物业合同霸王条款;请问购买经适房的业主是不是只能签订这个霸王物业合同?如果不签就得不到经适房购房合同,请问物价局对此怎么看?如果这样,开发商将前期物业费定为200元/月•平方米,是不是购买经适房的准业主也得接受?物价局对此种收费是不是也没法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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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7-19 14:24:10 |只看该作者
还有清华紫光苑啊,1.8元的物业费,也请物价局一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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