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通和明镜台小区的业主,本小区是经济适用房小区,己于2009年末交付。在交房的同时开发商违规收取早己取消的暖气初装费。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7]170号)第十一条规定: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原标准补缴。第十五条规定:按本法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原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增容费、城市绿化费及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第十六条规定:本办法自二○○七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第六条规定:建设项目交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本小区居民本就是中低收入群体,开发商置相关文件于不顾强行收取早己取消的项目收费。给小区居民造成十分巨大的损失。请大家百忙中观注此事,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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