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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建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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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8-6 14:56:3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市工商局你好:我是一名国企职工,在工作中我对经我负责管理的一些人的经营行为进行调查研究后,认为有必要向你单位反映。众所周知,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现在一些人钻法律的空子,偷税漏税,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一些农民以包工为名,雇佣农民作为劳动力非法承揽分包的工程,由于这些经济组织既不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也不注册为私营企业,因此得以大量偷税漏税,以及免交各种行政事业收费和社会保险,被雇佣的农民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障。关于对这类经济组织征缴税费税率问题,可根据国家早已出台的相关政策区别按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分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雇工最多不得超过7人。对超过规定人数的,按《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责令雇主立即清退,并按所超过规定人数每人处1000元罚款。对于雇佣更多农民的经济组织,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三篇第九章《剩余价值率和剩余价值量》中已经论述:“雇工到了八个就不是普通的个体经济,而是资本主义经济,是剥削。”1988年国务院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1998年12月3日修订版明确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如工商、税务、工会、社会保障、劳动局、残疾人联合会等长期漠视,希望贵局能牵头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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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8-6 16:31:35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会尽快将相关回复反馈给您。
       感谢您对工商工作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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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8-13 08:55:42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个体工商户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个体工商户条例》中未规定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人数。对于无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请拨打12315进行举报,工商部门将依法查处。
  对于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偷漏税的问题,请向税务部门反映。
       感谢您对工商工作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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