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民朋友:
2012年10月份,金水区政府在全区税收综合整治活动中,根据各个办事处、税务所、房管局提供的数据,制定了《金水区房屋租赁价格统计表》,规定:纳税人能准确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且真实合理的,按照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租赁价格为计税依据进行征收;若不能准确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的,或者提供的合同价格明显低于同等地理位置的,参照《金水区房屋租金标准》标准确定计税依据。
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如有疑问,请直接与主管税务所或金水区地税局征管科联系,对租金价格进行确认。征管科联系电话:0371-56989050。
郑州市地税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