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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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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商推卸责任不履行职责--多次举报郑州中弘金融诈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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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8-13 15:50:4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河南工商推卸责任不履行职责--多次举报金融诈骗公司未果惨遭踢皮球
举报人于2013年6月至2013年7月在心通桥—郑州社区直通车—金水工商分局连发五帖举报“郑州中弘投资有限公司欺诈消费者、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这些帖子得到的回复大同小异,不痛不痒,没有什么实质的内容。

对以上述回复的内容,举报人强烈不满,提出以下质疑:
1、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指的是公司的违法经营行为由公司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查处;郑州中弘投资有限公司擅自变更公司住所、擅自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法定查处权限在金水工商分局柳林工商所 ;但是如今郑 州中弘改名为郑州慧金公司,甚至其他公司,工商局却不知晓。
2、郑州中弘涉嫌金融诈骗和违法经营的违法事实发生地是在金水工商分局的管辖范围的地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金水工商分局柳林工商所 对我所举报的“郑州中弘投资有限公司”擅自变更公司主要登记事项,进而采取虚假宣传等诈骗手段对举报进行金融诈骗,导致众多投资人上当受骗的严重后果,金水工商分局柳林工商所 监管部门应当负监管失职渎职的责任。

3、给我的回复没有落款,我想请问这份回复是代表金水工商分局还是代表金水工商分局柳林工商所 ??或者是代表郑州中弘投资有限公司???这份回复能不能作为投诉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向人民检察院依法实行举报金水工商分局柳林工商所 行政不作为的法律依据?

4、如果郑州中弘投资有限公司已经通过2012年度公司年检、或通过公司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申请解散、破产等,我们举报人将保留对金水工商分局柳林工商所 登记和监管失职渎职的追诉权利以及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5、对举报人的举报的违法公司郑州中弘投资有限公司根本不做调查就回复举报人去公安机关报案,不符合执法机关的一般办案程序,最起码也应该对举报人的举报内容做个最基本的调查后,属工商部门自己管辖的就应当立案调查,超出自己管辖范围的,该移交哪个部门的就移交哪个部门,自己不想管,又移交不出去,叫受害人瞎折腾??这种踢皮球的游戏不知道最后会伤害到谁!!
6、受害人要求立即冻结骗子公司的账号资金,冻结骗子公司的所有公司变更登记等事项。
     公司名称:郑州中弘投资有限公司(改名郑州慧金、郑州邦胜公司)
     注册号: 410*******63004

法人代表:王占娜   管理人:李亚钦

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21世纪广场4号楼4层408号

公司网址:

公司电话:0371-55018167

开户银行: 开户人 赵钢、王兵兵、王占娜

开户账号:62220217*******8733、6225221403366477、 6228480712*******16  

开户银行: 开户人  赵钢、王兵兵、王占娜

开户账号:6216*******04583701、6225221403366477、 6228480712*******16  

经营范围:  投资咨询(不含证券咨询,不含期货咨询)。(以上范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须审批的项目除外)
骗子公司联系电话有如下:
郭金龙(13*******23 )、尚千(15*******83)\王占娜(15*******75)

举报人:全国各地被此公司诈骗的客户五人,目前五人被骗金额达到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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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8-13 15:56:24 |只看该作者
郑州工商局不作为,导致骗子公司遍地开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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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8-13 16:15:40 |只看该作者
补充:我与工商交涉时候,骗子的电话是打的通的,工商多次回复说,骗子公司认为我冤枉了他,还认为该 公司不营业了。由于工商的疏忽,由于工商的推卸责任,导致骗子公司完全消失,电话完全失去联系。甚至于工商的保护,令骗子非常张狂,扬言要杀死举报人一家发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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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8-13 17:14:45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这么多人上当,这么多人投诉,有关领导会熟视无睹,是谁给这些骗子披上合法的外衣?又是谁让他们肆无忌惮的的行骗,而且毫无顾忌的如此猖狂?这么多举报的帖子却不能引起重视,难到这里面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同时说明我也是慧金财经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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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8-15 09:17:46 |只看该作者
郑州中弘的五宗罪,请工商惩罚:
其罪一:涉嫌非法经营罪和诈消费者:没有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属于超范围经营;《公司法》规定禁止注册公司擅自离开注册地址办公,不但擅自离开,并且连工商所也找不到他们的下落。他们夸大软件功能,以能为股民推荐股票,用户享有买卖点提示,稳步获利为诱饵,利用冒充成用户的托,游说股民购买你们的软件,恶意骗取广大股们的软件费,信息服务费,进非法获利!他们的软件都是在免费的大众软件加自己一个封面,没有执行国家软件标准,没有发行许可证,没有取得销售许可证及产品条形码,属于侵权的假冒伪劣三无产品,属于非法销售,牟取暴利。他们已经构成消费欺诈,你们必须双倍赔偿!

其罪二:涉嫌价格欺诈:《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他们的软件或光盘成本价就数百元,经过你们夸大功能,虚假宣传后却卖数千元,甚至数万元。已经构成价格欺诈,我将向发改委以及物价局举报你们,他们必须双倍价格赔偿。

其罪三:涉嫌偷税漏税和财务税收造假:《公司法》规定公司营业收入没有使用公司对公账户,他们骗取钱财所使用的都是私人账户(所谓的财务总监)。骗取广大股民数千万却从不提供发票,涉嫌偷税漏税。注册企业没有在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我将向税务和审计部门举报他 们,主管部门将严查并重罚他们!

其罪四: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在没有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和《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的情况下,非法向股民推荐股票。即使取得相关资质,证监会和证券法是明文禁止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虚假承诺,保证收益,内幕消息股,他们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举报证监局后,将联合公安,工商,税务取缔他们公司。

其罪五:涉嫌金融诈骗和合同诈骗:采用非法经营手段,以占有股民的钱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股民大额钱财。足以构成金融诈骗罪;另外他们涉嫌合同欺诈,消费者是在被欺骗和不知情,隐瞒和捏造事实的前提下购买的软件,再签订的合同,协议,订购单。并且协议上的条款同购买之前的说辞严重不符,且要求款项打至私人账户,根据《合同法》,所订立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他们已经涉嫌合同诈骗!我不追究你们的法律责任就已经够宽容的了,因此他们必须一次性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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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8-22 12:55:45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您举报的“河南工商推卸责任不履行职责—多次举报郑州中弘金融诈骗”一事。我局调查落实情况如下:
一、经查询“郑州中弘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8日变更为“郑州邦胜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王占娜,住所: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21世纪广场4号楼4层408号,经营范围 :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以上范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须审批的项目除外),注册号:410*******63004。
二、依照法律程序和相关规定,我局于2013年7月4日、7日、8日,2013年7月30日、8月2日多次安排执法人员到变更为“郑州邦胜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21世纪广场4号楼4层408号”进行调查,走访周边邻居及物业,社区工作人员均未找到该公司及公司的去向。2013年8月19日我局再次安排执法人员会同郑州市金水区21世纪社区工作人员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21世纪广场4号楼4层408号”进行调查,仍未找到该公司及公司的去向,通过物业公司多次联系该房业主,2013年8月20日再次通过物业联系,均未找到该房业主。
三、2013年7月11日前我局执法人员多次拨打法定代表人王占娜联系电话,要求王占娜到工商所配合调查处理,王占娜接听电话后称其公司2012年12月后就没有再从事经营活动,房子也已经退过了等等原因,拒不到工商部门配合调查。2013年7月底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拨打王占娜电话均提示为空号,无法联系上王占娜。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0号 “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 (该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八条、“投资者在购买“荐股软件”和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应当询问相关机构或者个人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也可以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网址:)进行查询核实,防止上当受骗。发现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之规定,建议你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如果您认为此类公司涉嫌诈骗,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你举报该公司金融诈骗,以及冻结银行账户资金等(不涉及工商职责的内容)情况,已超出工商职权,建议你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并咨询当地律师,寻找合理有效渠道进行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尽快挽回自己的损失。举报内容如不涉及工商职责的提问将不予答复,请你谅解。
我局将对该公司涉嫌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进行处理。
在此,告诫广大网友:请不要随意相信QQ、飞信、微信、微博等交友平台及网站涉及“荐股软件”的信息,谨记: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再次感谢您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理解和信任。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水分局
201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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