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于改焕,家住河南省新郑市新建办北街,我家位于黄帝故里西侧北街后衙园36号有一块宅基地,被邻居赵福喜(原街道办事处干部)非法强行用四块楼板堵住门,不让我们从此胡同行走并扬言说此路属于他赵家胡同,由于当时赵福喜是干部,我们不敢招惹,这过去二十多年丈夫去世十多年我自己带着四个孩子非常不容易,如今孩子长大居无定所,我们多次找赵福喜理论,并告知我们房产证上写的有路,但是赵氏三兄弟说,我们家要是想走必须经过他的同意,如今我家门被堵这二十多年过去,由于房屋年久失修严重损坏房顶破了个大洞,墙面门窗受潮严重腐蚀,院内杂草丛生,还被赵氏三兄弟倒进去很多垃圾,赵福喜外甥高红宾(法院上班)为了方便停车,在未经允许情况下还在我家墙上装了个铁扇门,赵福喜大哥赵昌喜(退休教师)女婿某兵团连长 大女婿新郑房产局干部 儿子 新郑一中教师赵伟,赵福喜俩个儿子赵红、赵刚更是身强力壮、态度蛮横,聚集社会闲散人员,只要我们从宅基地到路过就进行辱骂殴打。我去新郑信访局说过赵氏三兄弟强行霸占街道,堵门的事情。由于赵氏三兄弟严重侵犯宅基地道路通行权利,新郑信访局及时通知新建办事处,新建办事处又把事情北街街道办事处,经过多次协商无果,赵氏三兄弟说街道办没有执法权力,根本不理睬。并扬言法院他家有人,要是非要从这里通行就打我儿子,赵家男丁众多有权有势有 民事诉状 原告;于改焕 女 汉族 1955年2月1 民事诉状 原告;于改焕 女 汉族 1955年2月17日 住新郑市新建路冯拐20号 原告;冯继先 男 汉族 1985年11月4日 住址同上 原告;冯 龙 男 汉族 1988年1月23日 住址同上 被告;赵福喜 男 汉族 年龄70岁 住新郑市后衙园36号 被告;赵 刚 男 汉族 年龄40岁 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赵福喜、赵刚挪走挡在原告住宅门口的阻碍物,恢复原告正常通行权利,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原告冯继先、冯龙父亲依法取的祖地一块,位于后衙园路南菜园东头,被有合法手续,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为;新土集建(92)字1—0404号,并由北大街管理委员会、北街大队第二生产队为此处住宅东边划出过往通道一条。建房后三年,邻居赵福喜没有合法理由,强行将四块玉石板挡在原告家门口,并在公共通道及原告家门口种植树木,严重侵害和影响的出行权,导致原告一家唯一之通道根本无法进出,无法在此院正常生产、生活,院内杂草横生,并最终导致原告未住几年的新房变成危房。因为被告赵福喜、赵刚的行为,使原告无法对自己的合法拥有的宅基地和房产行使最基本的通行权利,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政府,
民事诉状 原告;于改焕 女 汉族 1955年2月17日 住新郑市新建路冯拐20号 原告;冯继先 男 汉族 1985年11月4日 住址同上 原告;冯 龙 男 汉族 1988年1月23日 住址同上 被告;赵福喜 男 汉族 年龄70岁 住新郑市后衙园36号 被告;赵 刚 男 汉族 年龄40岁 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1请求政府依法判令被告赵福喜、赵刚挪走挡在原告住宅门口的阻碍物,恢复原告正常通行权利,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原告冯继先、冯龙父亲依法取的祖地一块,位于后衙园路南菜园东头,被有合法手续,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为;新土集建(92)字1—0404号,并由北大街管理委员会、北街大队第二生产队为此处住宅东边划出过往通道一条。建房后三年,邻居赵福喜没有合法理由,强行将四块玉石板挡在原告家门口,并在公共通道及原告家门口种植树木,严重侵害和影响的出行权,导致原告一家唯一之通道根本无法进出,无法在此院正常生产、生活,院内杂草横生,并最终导致原告未住几年的新房变成危房。因为被告赵福喜、赵刚的行为,使原告无法对自己的合法拥有的宅基地和房产行使最基本的通行权利,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政府,请求政府依法公断。 此致敬礼 新郑市人民政府 具状人;于改焕 冯继先 冯 龙 社会背景我们不敢招惹,请政府协调解决 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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