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丰庆路四号文化绿城小区的业主,我小区原有一个室内球錧,与售楼部一体。在购买房屋时开发商告之是小区的共用设施,规划图上也注明是小区活动场所,并且在去年下发的土地证上仍然显示是小区的风雨操场。
2012年春季(具体月份不详)球馆包括售楼部不知被何人拆除,今年传出与我小区一墙之隔的文化绿城小学要在拆除的球馆上扩建学校的教学楼。我们去学校了解情况,学校拿出2011年12月的汇款凭证说已经用900万从绿城置业(文化绿城小区的开发商)手里买下了房产和土地,但学校方面拿不出土地证和规划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小区的活动场所理当属于物业的公共部分和共用设施,绿城置业有限公司在未经业主许可的情况下,将球馆及其土地私自卖给文化绿城小学是公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恳请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此行为给予认真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