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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中原区国土资源局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下派单位:中原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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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8-19 08:28: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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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区国土局

处理时间

2014-1-6 14:54

      看了中原区国土资源局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我们认为《意见书》中,并没有提到我们反映的冯百祥和郑惠斌协同李秋珀造假骗取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的违纪违法行为。而是对冯百祥等人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开虚假证明,为他人谋私利视而不见。也没有解答我们反映的实质性问题。

     我们认为作为土地部门在大量的事实证据面前,为什么不认真调查李秋珀是不是农村村民?她具备不具备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的资格?为什么不认真调查冯百祥等是怎么给李秋珀开具的证明“证明李秋珀是李江沟村村民,并且把王金香的宅基地证号012169变成李秋珀的原证号”的呢?为什么不调查生前王金香原本一户宅院,(1997年王金香去世后)而到1999年怎么一户分成了两户,而且都是办在城镇居民公职人员的名下,他们是村民吗?具备什么的资格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分成两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我们认为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提到法院已驳回了我们要求撤销李秋珀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是的,但不排除人为因素干预,没有得到公正的判决。这并不能证明冯百祥和郑惠斌帮城镇居民李秋珀造假变村民,并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是合法的。《土地管理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我们作为一个公民和受侵人,我们有义务检举和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至于法院怎么驳回是他们的事。谁是谁非天在上头,只有公道。当今社会法院办的错案冤案还少吗?《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说:“李秋珀宅基地经本宗地李秋珀及邻宗地李荣均签字按指印,并经村、乡逐级审核同意后区政府审批登记发证。”我们可以确定的说上面的签字是伪造的,所有的签名均不是李秋珀和李荣均本人所签。(我们有他们本人的签字凭证,可以对比,有必要可以做笔记鉴定)而且(我们提交的材料里)冯百祥和郑惠斌造假给李荣均开的证明:“兹有我乡江沟村村民李荣均1988年经乡、村、组三级审批分给一处,面积为235.2平方米。特此证明”你们能拿出给李荣均审批一处宅院所需的手续材料吗?审批一处宅院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奇怪的是,1988年王金香在世时,她宅院的一部分已经划分给了李荣均了,这怎么解释呢?你们调查了吗?
      在这里我们要说明一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说:“在1998年对李江沟宅基地登记动员宣传工作.....等,当时我们不知道此事。我们是在2007年翻盖房屋时,才得知李秋珀在1999年就拥有166.1平方米的使用证了。而且,把我们75年用下乡安置费盖得房上划在李秋珀的宅基地使用证内了,侵犯了我们的权利。(有凭为证)谎言是不堪一击的,证据能证明一切,事实能说明一切。
     我们希望中原区国土资源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土地登记和颁发土地证书后发现有错登,漏登或者有违法情节的,原登记发证机关应依法更正,收回或者注销土地证书,焕发新的土地证书”希望中原区国土资源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公平、还事实的真相。

2013年8月15日李广夏、李岚1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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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9-3 08:54:11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系信访件,我局经向国土所及相关人员调查情况并查阅相关台账资料后,就我局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对信访人做出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网友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中原区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查。我局已于2013年7月16日通过郑州社区直通车对网友作出了上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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