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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尽到责任了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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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8-23 09:45: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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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区

处理时间

2013-8-23 10:16



                 金水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尽到责任了吗?

      金水区福元路(原沈北路)燕凤小区10号,11号楼一层的房东,未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破墙住改商,不仅改变了该楼体的承重和结构设计,也必然严重影响和减少该楼房的使用寿命,不仅对住在其楼上的业主构成侵权,而且违法违规。特别是11号楼的一层,不少被改成了饭馆,导致楼上温度达45度之多-------!
   去年以来,该小区不少业主到未来路办事处名门世家社区投诉,还有业主到社区哭诉、社区及时向金水区政府做了反映,金水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向商户下达了整改通知,但住改商的房东和商户至今不予理睬,至今我行我素。
   该小区被住改商的两栋楼房,已经出现了程度不同的裂缝,整改不能再拖了,整改不能继续耍花架子了!

    作为第一责任人,金水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存在执行力不到位的问题:

      6月21日政府部门的整改通知下达当事人后 ,当事人可以在15日内对通知内容提出行政复议,超过15日当事人不对政府行政行为提起复议,则行政行为生效,政府部门依法应该强制执行。而不应该对其放任,对其违法行为听之任之,拖拖拉拉。
     政府有强制手段,却迟迟不对违法者采取强制措施,等同于给违法者以鼓励,给社会留下猫怕老鼠的印象,严重影响政府的社会公信力!

     该两栋楼房是2010年7月份住改商的,且至今无一户取得租赁许可证。3年来,房东未交纳一分钱的租赁税,偷逃的国家税款也不是小数字了。

如果有关部门对住改商的违法行为继续拖拉,则势必逼迫受害业主拿起法律武器民告官,起诉金水区政府。则金水区政府必然要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

发生在金水区黑朱庄村塌楼死人的教训,,金水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不应该忘记,金水区政府也不应该忘记   --------------!
          对待证据确凿的违法住改商行为,还要继续拖多久才能整改到位,对住改商楼房恢复规划原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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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水区房管局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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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3-8-23 10:16:12 |只看该作者
下派到  金水区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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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8-23 09:52:1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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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8-23 09:55:47 |只看该作者
楼体裂缝清晰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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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8-23 10:58:17 |只看该作者
   未来路办事处及名门世家社区,早就透过网格平台向金水区做了反映。时间,地点,违法房东的姓名等资料一应俱全。
政府部门对违法行为失之于懒,失之于软,作秀式执法的背后,无法排除住改商房东向政府部门官员攻关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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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8-23 11:13:40 |只看该作者
    有住改商房东向记者反映,不是我们不整改,不愿意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是名门世家社区不配合金水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的要求,拒绝给我们出办证证明,故意刁难我们,导致我们无法办证--------。

究竟是社区刁难,还是金水区房地产管理局官员有意对违法行为开绿灯呢?

1,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2,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不准对外出租。
   难道金水区房地产管理局不知道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规定吗?该局企图将违法住改商行为变通,使得违法行为合法化。这或许是该局行政执法懒,软,有意拖拉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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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8-23 13:51:35 |只看该作者

     作为第一责任人,金水区房地产管理局应该牵头规划、税务等部门,对违法住改商的行为人作出处罚而不是什么遮掩式的整改: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和抗震结构;(二)未经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和房屋外貌;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五)、(六)、(七)、(八)项规定的,按照城市规划、园林绿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在依法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区域内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其他区域内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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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8-23 14:49:36 |只看该作者

    住改商是违法业主实施的个人行为,没有一户住改商的业主向商户事前进行风险提示,向商户说明我这房子是违反城市规划设计的住改商房子而不是商铺。存在违法违规被处罚和责令恢复房屋原状,可能影响到商户正常经营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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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3-8-23 15:16:20 |只看该作者
以邻为镜正衣冠:
      北京市楼顶建别墅事件,当地行政部门纠正了5年都没有见效,懒、软的问题突出,新闻媒体介入曝光后在全国引起反响,当事人和行政部门均丢人现眼了,并且立马见效开始拆除了!
   是否此违法住改商事件,也需要媒体记者介入曝光才能见效,克服软、懒,拖拉的毛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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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3-8-23 16:18:10 |只看该作者
对违法行为是应该查处还是应该整改呢?
金水区政府房地产管理局应该区分非法和违法行为的界限:
非法:指轻微的法律不允许,存在整改可能,也既踩线未越线,容易纠正的事情。
违法:指已触犯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事情,既行为人超越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明显违法违规,给利害关系人带来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行为。
   以本案为例: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的房屋不准对外出租。
   房地产管理局应该很清楚的知道,该小区业主及未来路办事处及名门世家社区,不可能为违法住改商者开绿灯,根本不存在妥协和整改的条件,房地产管理局却要求住改商者整改,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这岂非对牛弹琴,此做法,岂非是   “此地无银三百量”吗?-----------------!

对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破坏楼体结构,违法住改商者,政府应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并责令恢复原状,而不是无关其痛痒的整改,使其继续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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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3-8-23 16:19:30 |只看该作者
大河报今天A08版一个整版刊文:

        郑州 昨起全面普查“楼上楼”,发现一例查处一例

请注意: 郑州昨起全面普查“楼上楼”,发现一例查处一例。------------ 而不是发现一例。整改一例

         对违法行为是应该查处还是应该整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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