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
现就您反映的关于阳光景苑小区临时停车收费有关问题的答复如下: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六条第七款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经调查,阳光景苑小区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已约定了机动车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每辆,单个车位)为:120分钟内不收费,2—6小时4元;6—24小时8元,24小时以上依实际时间分段累加计收。双方应按合同约定执行。物业公司如多收费用,您可持物业公司开具的收费凭证到物业公司办理退费手续。如物业公司不退还此费用,您可向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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