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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密市一铝矿非法占用林地 涉嫌盗采国家资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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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9-4 20:05: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郑州市国土资源局

等待时间

19427小时:20分钟

中国经济网  2013-09-03 14: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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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铝郑州三田矿业有限公司第五矿段矿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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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过期的临时使用土地批复文件

    (中国经济网河南9月2日讯)近期,河南省新密市平陌镇界河村村民举报反映,该村的中铝郑州三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田矿业)第五矿段存在诸多严重违法问题——非法挖掘毁坏300余亩耕地,100余亩林地,大肆盗采国家铝土资源,每天牟利数百万元,涉嫌偷税漏税及瞒报3起矿难事故等。
    针对此事,村民多次向当地主管部门举报反映,但都无果而终,村民怀疑该企业背后有官方保护伞。
    非法占用林地
    举报材料中村民反映,三田矿业第五矿段在无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为开采铝土矿石,牟取暴利,私自毁坏林地150余亩,砍伐树木无数,严重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
    实地调查时,记者在位于新密市平陌镇界河村的三田矿业第五矿段矿区内并未见到一处成林的树木,露天开采的矿区周边只有几处小面积的农作物。
    当地群众说:“周边的树木早被矿上(第五矿段)砍完了。”
    针对此事,新密市森林公安局杨局长对记者说:“4月8日,我们接到群众反映三田矿业第五矿段存在非法毁林的举报后,马上安排执法人员前去查处,最终的勘查结果为,三田矿业第五矿段非法占用退耕还林林地涉及5.4亩,大约砍伐树木380棵,此事现已立案调查。”
    杨局长告诉记者:“被非法占用砍伐的5.4亩退耕还林林地,是根据当地乡政府提供的退耕还林补助花名册暂定的亩数,这些林地属于该镇牛岭村、大坡村和界河村的13户村民,但是,由于毁林过程时间较长,已经看不到毁林现场,所以为了谨慎起见,我们正在对该13户林地所有人逐一核实林地亩数,现已核实了9户人家3亩多林地,还有4户人家在外地没有核实到,等最终核实清楚被非法占用的林地亩数后,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处理,非法占用林地超过5亩的话,就按刑事案件处理,不超过5亩的话,就按行政案件处理。”
    涉嫌大肆盗采国家铝土资源
    举报人称,除非法占用林地外,三田矿业第五矿段还涉嫌大肆盗采国家铝土资源,巨额偷税漏税。
    记者在该矿段露天作业范围内看到近乎“壮观”的场面,一处占地近100亩的深坑已经形成,被挖矿坑深约70米,上宽下窄呈漏斗状,矿坑周边停了十几辆大型工程车,挖掘机,铲车,自卸卡车等一应俱全。
    当地村民告诉记者,矿坑是三田矿业第五矿段多年来大肆盗采国家铝土资源的结果,几十米的深坑造成大面积水土流失,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给附近村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埋下了巨大的隐患。
    为核实村民的说法,记者至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了解情况,该局国土监察大队杨队长告诉记者:“三田矿业第五矿段经历了两次资源整合,其中,2009年年底2010年年初的时候,由于政府的原因,韩国亮的第五矿段被停产了,当时,被停产的(矿段)不只他(韩国亮的第五矿段)一家,全市范围内的矿山统一停产,停了有两三年的时间,直到2013年3月份,韩国亮的第五矿段才开始开采前的排险工作,我们在其排险过程中发现有越界偷挖现象,及时制止,并已立案处理。”
    按新密市国土局杨队长的说法,自2010年初至2013年3月份为新密市非煤矿山集中整治停产阶段,三田矿业第五矿段没有生产。但举报人却向记者提供了厚厚一叠证明材料,材料为“新密市平陌镇公正计量站电子过磅单”,过磅单共163张,均为2012年处于停产阶段的第五矿段对外出售矿石的记录,所有磅单统计共对外出售铝土矿石近万吨,按铝土矿石市场综合价格每吨370元(铝矿石价格为每吨800元左右),金额高达370万元。举报人称,该163张过磅单,只是三田矿业第五矿段2012年对外出售铝矿石的一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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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第五矿段出售矿石电子过磅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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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事故的矿井

    涉嫌大面积无证占用耕地
    举报材料中重点提到,三田矿业第五矿段在未通过土地复耕方案的情况下,开采过程中非法占用毁坏耕地高达400余亩,而如此严重的违法现象多年来竟无人问津。
    就此事,新密市国土局国土监察大队杨队长解释说:“按现行法律,应该在土地复耕方案通过后,才能进行采矿行为,现在第五矿段没有通过土地复耕方案开采,是历史遗留问题,因为,他们(第五矿段)前些年开采的时候,政策还没有规定要先行办理土地复耕方案。这一点,他们正在积极补办。”
    对于占用大面积耕地的情况,杨队长认为:“三田矿业第五矿段,矿业手续齐全,采矿用地行为不违法。”
    他解释说:“土地法没有规定,露天开采采矿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必须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手续。所以,既然给他(三田矿业第五矿段)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允许他采矿,就应该让他使用土地,另外,第五矿段使用附近村民的耕地也不违法,因为,法律规定擅自占用耕地是违法行为,而第五矿段不是擅自占用耕地,他和村民签署的有用地协议,每年每亩耕地给村民一定的补偿,在保证村民权益的情况下,我们认为,这些耕地被矿上使用不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是否真如杨队长所说,只要和村民签订用地补偿协议就不用办理土地手续?
    土地法规方面的专家告诉记者:“矿产资源开采权和土地使用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由矿产资源法律规范和土地管理法律规范进行调整。需要取得采矿权和采矿需要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分别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取得采矿权后,采矿权人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等生产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属于《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关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事项,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用地批准手续。虽然国土资源局集地矿行政管理职能和土地行政管理职能于一身,但其行使地矿行政管理职权时,充当的角色是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依据是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使土地行政管理职权时,充当的角色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采矿权一样,土地使用权是经申请、批准取得的,取得采矿权后不申请使用土地,是不可能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的。所以,认为只要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就同时取得矿区范围采矿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并不需要办理相关土地手续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
    涉嫌瞒报3起矿难事故
    另据知情人透露,除上述问题外,三田矿业第五矿段还涉嫌瞒报3起矿难事故。其中,2005年,第五矿段矿区塌方,致新密市平陌镇界河村九组村民韩献忠(矿主韩国亮叔叔)死亡;2007年,第五矿段南立井井下塌方,致平陌镇牛岭村村民张娃死亡;2009年,第五矿段北立井发生事故,致平陌镇杨里沟村村民杨银甫死亡。该3起矿难事故均采取私了赔偿方式解决,未上报当地主管部门。
    对此,新密市安监局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上述3起矿难并不知情。当问及三田矿业第五矿段有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时,该局安检二科刘科长说:“今年(2013年)年初,他们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至于以前有没有,我不知道,你们可以去中铝问问,他们(中铝公司)最清楚。”
    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签发和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新密市安监局竟然不知详情,甚至推脱记者去一个控股公司“问问”,不知此举背后是否隐藏“难言之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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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9-5 10:30:06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正在调查处理,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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