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1944|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请政府作为!举报郑州润商科技有限公司! [复制链接]

Rank: 3Rank: 3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9-11 15:07:2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管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等待时间

19491小时:22分钟

一、投诉举报对象:
公司名称:郑州润商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东商城路北C座1单元8层
注册号:410*******3822
企业法人:丁桂梅
登记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机关: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城分局
注册资金:10万元
开业时间:2011-3-25
核准日期:2012-8-17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计算机软件设计。
     公司网址:>      收款人:温伯海(财务总监)
     开户行: 招商银行郑州桐柏路支行
     卡号:6225 8838 0220 4508

开户单位:中国建设银行金海支行

持 卡 人:温伯海【财务】

卡    号:6217 0024 3000 7523849

他们在多家银行开户,收款人都是温伯海

   骗子QQ群:170392358(TY天一在线股票交流群)
   骗子QQ:511048566、753952646(管理员韶华),QQ:6901842302(群内托儿),QQ:1943236812(润商天一客 服)

公司电话:0371-86533273
手机:韶华:15*******42


二:投诉举报请求:
    1、请求依法查处被举报人所在的公司虚假宣传,捏造事实,利用托自导自演,自问自答,伪造虚假交割单,给消费者造成假象,恶意欺骗消费者。骗取巨大数额钱财。
    2、非法经营,没有取得相关资质却推荐股票。涉嫌非法私募,扰乱证券市场。
    3、追究其违法犯罪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4、请求对被举报公司在工商部门做预警处理,防止恶意变更、注销。请求冻结被举报公司帐号,保护众多受骗股民的财物
    5、请求责令郑州润商科技有限公司将所骗的钱财6000尽快一次性全额退还给受害者,对受骗者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给予必要的经济的补偿。


三、受骗经过:
2013年7月初,一个网友加我QQ好友,我并未在意就随便加上了,之后他把我拉入一个叫TY天一在线股票交流群的群里,每天一个叫韶华的管理员都会发布一些关于股票的消息,其他人说话的很少。她也总是单独给我发,我发现他们推荐的股票行情还都不错,就问了问,然后她就开始给我各种做工作做保证之类的,让我交会费,在此期间,有一个叫琵琶的群成员也主动找我聊天,称自己也是炒股的,但是不敢交会费怕是骗子。期间我们聊的还不错,我也很信任她。之后她说她交了会费,然后一个星期就赚了很多钱,会费早就赚出来了,这样我就渐渐心动了,几乎每天都会问她情况。韶华也给我打过几个电话,在8月26日,韶华又打电话,说现在有个客户名额,会费是优惠价,7个月只需缴纳6000元,并且优惠只持续到第二天。于是,在8月27日,我让我女儿通过招商银行给他们提供的账户汇款6000元整。自此,他们便不积极主动找我聊天,推荐了一个叫天一客服的人,但是没有给我提供买卖点,在我的追问下,天一客服和韶华都推荐了一个股票,但是我却发现他们推荐的股票行情并不好。并且我缴纳会费后,就被踢出了QQ群。我心有些慌,就赶紧问琵琶,她说她也被踢出群了,让我放心,没事。后来我长了一个心眼,用另一个QQ号加入群内一看,琵琶明明还是在群里的!这个时候我已经很确定自己上当受骗了。赶紧上网搜索“温伯海”以及他们的公司名,发现和我一样上当的还大有人在。现在骗子已把我的QQ拉黑,电话不接,短信不回,钱不退。

真诚地恳请河南省证监局、郑州市工商局、税务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严肃查处郑州润商科技有限公司凭借虚假宣传提供非法荐股服务,欺诈全国股民巨额钱财的恶劣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欺诈消费者、非法荐股、非法经营等恶性犯罪行为,以免更多人上当受骗。责令郑州润商科技有限公司全额退还所骗款项,对受骗者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给予必要的经济的补偿,还受害人一个公道!他们已经给河南人的信誉进行了多次的抹黑,也希望有关部门发扬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保障广大的消费者的和一再弱势的股民的合法权益。


再看看政府给我们的回复:

友您好:
       您举报的郑州润商科技有限公司 (代码: 57245595-9企业法人:丁桂梅)地址: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东,商城路北1单元5层49号。涉嫌非法广告欺诈、偷税漏税、非法提供股票等触犯国家法律行为。接到您的举报后,我所指派了两名执法人员多次前去调查,这个公司已经搬到C座1单元8层。该公司近一时期一直大门上锁没有人上班(拍照取证)。依据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第七条“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和个人利用“荐股软件”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的规定,配合地方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公司和个人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和个人利用“荐股软件”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主管单位应该是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如果您认为该公司涉嫌诈骗等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属于我们管辖的一般行政违法行为,我们将依法行政。有疑问可与城东路工商所联系,联系电话:66208370。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城东路工商所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日


这个回复我极其不满意!请政府正视我们的问题!!!!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3Rank: 3

沙发
发表于 2013-9-12 08:38:09 |只看该作者
自己顶!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3Rank: 3

板凳
发表于 2013-9-12 17:04:52 |只看该作者
再顶再顶!还我们血汗钱!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心通桥 ( 豫ICP备16000548号 )

GMT+8, 2024-11-30 01:16

Powered by 中原网

© 2011 zynews.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