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有以下几个问题想要咨询:
第一,在郑州市生育管理条列中的 第三十条 女职工(含男职工配偶)因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以及因急诊、急救(包括出差、探亲、准假外出期间)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后,持原始发票、费用明细、急诊证明、医学证明和计划生育相关证明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这里面的医学证明和计划生育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指的是什么,能否详细做以说明?
第二,郑州的晚育标准是什么,晚育产假是多久,生育津贴发放几个月的?发放的津贴标准是多少呢,是按照郑州市的标注发放还是按照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还是上年度个人缴公资标准来发放呢,各个说法不一希望给个标准的说法?
第三,在产假期间所在单位还发放个人基本工资么?
第四,如生产后因一些原因需要离职,那公司停交“五险”的话已提交的材料还能否申领生育津贴以及相关的费用报销。
就以上问题请给与解答,十分感谢!
此信息来自: 郑州市卫生局 点击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