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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了解,郑州市金水区广电路与金明路交叉口32层住宅楼(牧专第二家属区)西单元5楼“学到外语”和“圆梦教育”两家住户的房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违法规定改变房屋使用的性质”的房屋不得出租。
100月下旬,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了勘察,并于10月24日联合辖区办事处向广电路与金明路交叉口32层住宅楼5层两户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租赁当事人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告知其行为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并要求恢复房屋原使用性质,尽快选择符合条件的场所进行经营。责令其于11月7日前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将按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住改商问题涉及多个部门,按照【2012】54号文规定,各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共同解决。因此建议办事处召开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席会议,研究措施,开展联合行动,从根本上解决该楼的住改商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