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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七条 养犬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到其所在地的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养犬证和犬只标识。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养犬不得养犬。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街道办事处受理居民家庭养犬注册登记申请,办理养犬证和犬只标识,并对街道办事处养犬注册登记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居民申请养犬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养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三)已按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四)所养犬只符合本条例第九条有关犬只数量、品种、标准的规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居民养犬,应当携带犬只到所在地的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养犬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明;(二)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三)犬只照片两张。
《郑州市城市养犬条例》是郑州市规范养犬工作的依据,所以针对中原网反映多层住宅办理养犬证应该有本楼楼栋业主签字同意才能办证的提法,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居民发现养犬人有违规养犬的行为可进行举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前往查处。居民也可以在今后修改《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时,把反映的问题反映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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